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事项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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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事项实施细则一、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市公路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市县乡公路局、市交通质监局负责具体执法检查工作。(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二)检查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

2、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4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5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6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2015年施行)7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8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9 .航道建设

3、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10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三)检查方案和频次11 取基数及比例。每年按照不低于10%比例抽查。12 抽查频次:每年抽查频次不低于1次。(四)检查内容和方法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 .对国家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的检查。2 .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履行的检查。3 .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的检查。4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检查。5 .对公路、水运建设资金使用的检查。6 .对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7 对公路、水运建设违法行为的检查。

4、(五)处理结果L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2)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3)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4)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5)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6)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

5、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2)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

6、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结果公示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二、涉路施工审批检查(高速公路除外)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执法检查工作。(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年度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国省干线范围内从事涉路施工的市场主体。(二)检查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

7、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

8、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

9、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三)检查方案和频次1 ,抽取基数及比例。抽取基数为本年度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国省干线范围内从事涉路施工的市场主体。抽取比例100%o2 .抽查频次。每年抽查至少1次。除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3 .抽取方式。定向抽取。(四)检查内容和方法1 .建设单位未经许可

10、进行施工的检查。查看施工现场,对照施工许可材料,查看建设单位是否有以下情况未经许可进行施工的行为: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2 .建设单位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检查。查看施工现场,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检查公路、公路附属

11、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3 .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检查。查看施工现场,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五)处理结果L对未经许可在国省干线范围内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的行为。(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开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2)责令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补办行政许可。2 .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3 .在公路

12、用地范围(高速公路除外)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六)结果公示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并按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实施细则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市运管处负责具体执法检查工作。(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已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许可的企业。(二)检查依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

13、五条。(三)检查方案和频次1 .抽取基数及比例。抽取基数为所有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许可的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3%,一般抽取不少于1家。2 .抽查频次:每年抽查一次。3 .抽查方式:定向抽查。(四)检查内容和方法L检查内容企业检查主要是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关条件;车辆抽查主要是查看其车辆技术安全性能、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应急设施设备是否完好;驾驶员和乘务员遵守服务规范情况。4 .检查方法(1)查看相关基础资料和台账;(2)查看车辆。(五)处理结果L根据抽查情况,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进行核查,并公布信誉等级。2 .对发现的经营资质问题或违规行为,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14、给予相应的处罚。(六)结果公示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省厅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公示,并按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四、巡游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市运管处负责具体执法检查工作。(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三)

15、检查方案和频次L抽取基数及比例。抽取基数为所有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的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3%,一般抽取不少于1家。3 .抽查频次:每年抽查一次。4 .抽查方式:定向抽查。(四)检查内容和方法L经营企业资质情况检查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是否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5 .经营协议执行情况检查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是否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6 .出租汽车车辆情况检查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是否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是否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是否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是否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7 .运营服务情况检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否有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行为,是否遵守下列规定:(1)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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