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保险条款(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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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6章章 国际贸易的保险国际贸易的保险条款条款【学习目标学习目标】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海上货运保险的风险、损失和险别结合不同贸易术语的相互转换,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能综合运用所学的货运保险知识(如保险的原则、损失、险别责任范围、索赔等)进行案例分析熟悉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与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异同6.1 保险的概念及原则保险的概念及原则6.1.1保险的概念保险的概念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将保险的概念界定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

2、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予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2.保险的种类保险的种类按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或称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类。本章介绍的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每笔交易都要办理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3.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CargoTransportationInsurance)就是被保险人(theinsured)或投保人(applicant)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向保险人(insurer),或称承保人(underwriter),即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

3、险。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被保险货物若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则保险人负责对保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6.1.26.1.2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1.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Interest)2.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3.近因原则(Proximate Clause) 4.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1.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Interest)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Insurable In

4、terest)、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2.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将据以订立合同的主要情况和条件无必须将据以订立合同的主要情况和条件无保

5、留地告知对方,以便保险人能在真实的保留地告知对方,以便保险人能在真实的基础上考虑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基础上考虑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并可以就保险标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人应当如实告知。3.近因原则(Proximate Clause) 近因近因(Proximate Clause)是指引起保险标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如果造成

6、损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时,如果造成损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时,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不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不一定是近因,而对损失的发生具有支配力一定是近因,而对损失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最重要的、最有影响的原因,亦即在的、最重要的、最有影响的原因,亦即在效果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才是近因。效果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才是近因。4.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所行赔偿

7、义务,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所以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以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 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获得额外利益。6.2 6.2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主要有海上运输、陆上运输(包括铁路和公路)、航空运输和邮包运输,与此相适应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则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6.2.16.2.1保险

8、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分为两类: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1.1.海上风险(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Perils of the Sea)。)。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它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界力量所造成的自然灾害。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FortuitousAccidents)。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

9、成的事故。按照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意外事故仅指海运途中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如与码头碰撞以及倾覆、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2.2.外来风险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货物运输中所指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风险又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1)一般外来风险(UsualExtraneousRisks)。一般外来风险指由于如,偷窃、提货不着、短量、渗漏、淡水雨淋、碰损、破碎、钩损、锈损、玷污、混杂、串味、受潮受热、船长和船员的恶

10、意行为等一般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SpecialExtraneousRisks)。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指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社会动荡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拒收、没收、交货不到等。海上货运保险可承保上述风险中的一种或几种,须在保险单中具体列明所承保的风险。6.2.26.2.2保险人承保的损失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1.1.海上损失海上损失和费用和费用海上损失(SeaAverage)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海损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TotalLoss)

1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害。按照全损损失情况的不同,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如载货船舶失踪,经过一定时间(例如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视为实际全损。被保险货物在遭到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可按其投保金额获得保险公司全部损失的赔偿。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

12、状态,但是可以预见到它的全损将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2)部分损失(PartialLoss)。部分损失简称分损,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海损,尚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按损失的性质,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GA)。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了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或为使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识地采取某些合理措施而做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1 共同海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

13、臆测的;第二,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第三,所做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即这种牺牲不是海上危险直接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不是船舶营运所需的正常支出;第四,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与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2)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PA)。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由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或货的部分损失,是仅由各受损者单方面负担的一种损失。(3)费用。海上货运保险的费用是指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

14、: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2.2.外来风险的损失外来风险的损失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按不同的原因,又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钩损、碰损、雨淋、玷污等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后者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例如,由于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6.3 6.3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15、两类。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6.3.16.3.1基本险别基本险别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MarineCargoClauses)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1.1.平安险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

16、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2.水渍险水渍险 (WithAverage或WithParticularAverage,WA或WPA)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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