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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23.03.10时效性: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我司结合各地运营安全评估执行情况、行业修订意见征集情况,对前期印发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L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
2、,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2 .电子邮箱:wangxh。3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处(100736)。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2023年3月10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
3、,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技术规范对应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第二章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初期运营
4、前安全评估。(-)试运行关键指标达到要求,且试运行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较大质量问题已完成整改;(二)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已完成整改;(三)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四)按照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满足规定的条件,具备安全运营、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
5、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二)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等批复文件,以及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三)特种设备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卫生评价、档案验收等专项验收文件,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论证报告等材料;(四)验收报告和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有甩项工程的,应附甩项工程清单;(五)保护区平面图以及设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位置清单;(六)运营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七)对运营服务专篇意见的对照检查落实材料;(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的其
6、他材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第六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审核。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对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发现影响后续评估工作开展或对初期运营可能产生重大安全影响的系统功能缺陷,应当及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连同发现的其他较大安全问题作为遗留问题,在安全评估报告中如实记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对系统
7、功能缺陷重新测试确认。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按系统联动测试和运营准备的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能够投入初期运营进行评估。其中的测试项目,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建设单位等的测试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但应当符合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规定的测试要求。第七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Io第八条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
8、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要会同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后,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后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第九条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并且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申请办理初期运营手续,运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运营接管协议,正式接管线路调度指挥权、设备使用权、属地管理权,并向社会公告开通时间和运营安排。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开通初期运营后1个月内,将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线路初期运营时间、线路制式、里程、车站数、换乘车站数、配属车辆数、车辆类型、列车编组等运营基本情况报
9、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第三章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初期运营至少1年,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了初期运营报告;(二)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的需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的整改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四)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处理完毕;(五)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一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初期运营最后3个月关键指
10、标达到要求。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运营单位应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运营单位提交的满足条件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回复。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有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明确的范围和时间完成全部甩项工程。规模较大、较复杂的甩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后,应当按照技术要求对相应内容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模较小、较简单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可不开展初期运营
11、前安全评估,直接随工程项目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也可在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投入使用后,不受初期运营满1年的时间限制,随工程项目一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对没有按期完成的甩项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分析原因、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受客观条件等限制难以完成的甩项工程,应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原设计的安全和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安全性能和基本服务能力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方可变更设计并履行手续。甩项工程影响运营安全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重大问题,以及延期、设计变更情况应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四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正式运
12、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内容审核。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情况,可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内容的必要性。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运营单位提供的测试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第十五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实施情况,线路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完善、落实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第十六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
13、域专家意见,出具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2o第十七条对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到位。第十八条问题整改完成并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申请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并向社会公告。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后,运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包括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
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正式运营后1个月内,将评估报告和线路正式运营日期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满3年仍未转入正式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未转入正式运营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在1个月内将原因、转入期限和各方工作任务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四章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进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每35年组织开展一次。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线网各运营单位,线网各运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运营期间安全
15、评估准备材料。第二十二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营情况和安全评估工作需要,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内容的必要性。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运营单位在评估周期内开展测试的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第二十三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问题导向,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体安全运行情况,特别是网络化运营、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开展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未达到网络化运营规模的,可不开展网络化运营评估。线网达到网络化运营规模是指线网有4条及以上投入运营的线路,且
16、线路关联形成网格状。第二十四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并明确相关线路、设施设备是否需要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3第二十五条对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后,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后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抄报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