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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幼机构健康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发现婴幼儿早期身体疾病和异常情况,掌握婴幼儿生长发育特点,促进在园婴幼儿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工作人员及婴幼儿。第三条婴幼儿入园健康检查婴幼儿在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入园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离开机构三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卫生保健人员有义务督促监护人带婴幼儿及时进行疫苗接种。第四条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儿童定期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
2、1-3岁幼儿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所有幼儿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幼儿每年进行1次听力筛查。托育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转园(所)幼儿持原托育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第五条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一)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做好晨间入园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婴幼儿在家有无异常情况,并观察婴幼儿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状况,检查婴幼儿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与家长
3、沟通处理。(二)卫生保健人员及保育人员需对婴幼儿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全日观察及处理记录。(三)卫生保健人员每日需进班巡视,发现患病婴幼儿应尽快与家长联系离园休息治疗,发现疑似传染病婴幼儿应尽快隔离患病儿并与家长联系离园,提醒家长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第六条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园区内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及传染性疾病者不得在园区工作。第七条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园区内所有工作人员需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第八条卫生保健人员应了解在园所有工作人员及婴幼儿身体情况,做好婴幼儿及工作人员的入园体检、定期健康检查以及婴幼儿的全日健康观察,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如若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园长启动相应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