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办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街道办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XX街道办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街道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街道国有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国有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71号令)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68号令)等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各办(所)辖区内社区。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街道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固定
2、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街道财政所是固定资产的台账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上报审批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街道党政办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资产使用单位、科室负责保管本单位、科
3、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第八条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类、专用设备、办公及其他固定资产。第九条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他来源的固定资产。第第十条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计价方法是:(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
4、的变价收入计价;(四)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费计价;(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调入单位的安装费计价;(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未提供相关票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完全价值计价;(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完全价值计价;(A)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计价。第十一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
5、一)根据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的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扩建;(四)固定资产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原值10%;(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六)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第三章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购建在批准的年度预算额度内执行。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新购固定资产的,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街道主管领导核准同意后,由街道公共资源服务中心统一填报XX区政府采购审批表上报区财政局、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批,按审批结果进行按程序采购;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及其他建筑物的建设,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和建设标准建设。第十五条已购入的固定资
6、产,由需要购置科室按照供购货合同、发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货物清单等资料组织验收,街道党政办会同财政所办理入库、入账、核算等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书等交接凭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和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在社区居委会、机关科室单位之间的调配,由党政办办理登记手续,会计报表一般不作调整。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进行调拨时,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出库单,办理资产出库和转销手续;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
7、拨单和入库单,办理资产入库和入账手续。第十九条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调入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加相关费用办理入账手续。第二十条有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调出单位收到的调拨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下的“其他收入”账户。调入单位支付的费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盘盈、盘亏、报废、转让、捐赠、出售、出租、置换、报损及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书面上报区国资办,由区国资委决定。第二十二条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盘亏
8、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资产报废和核销手续。属于个人责任事故造成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赔偿。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1)固定资产的报废是指固定资产超过折旧年限,由使用科室向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党政办、财政所提出申请,经街道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经相关部门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财政所填列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请区国资办审核同意后予以报废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及时上交区国资委,同时做好固定资产台账的销账工作。(2)相关部门鉴定是指:房屋及建筑物类的报废由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电子设备类及机械器具类的报废由街道党政办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
9、鉴定;运输工具类的报废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执行。除运输工具类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需强制报废外,超过折旧年限但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第二十四条对未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但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管理不善和耗能等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的,由相关技术人员鉴定,财政所按相关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报请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报废。第二十五条报废资产可变卖的,由街道党政办牵头交具有专业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残值入账。未超过折旧年限的报废资产同时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第二十六条不需用、未使用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后确定
10、转让价格,经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并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固定资产评估价格的90%o第二十七条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时,依据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财务制度列支。第二十八条出租固定资产时,出租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租赁收入”账户。第二十九条置换固定资产时,经置换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换出及换入的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的差额,应采用货币支付。对换出资产应注销其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对换入的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登记固定资产账及累计折旧。第五章固定资产
11、日常管理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结合,用管结合,账实相符”的原则,实行账实分管。第三十一条街道财政所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计价,按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使用专用资产管理系统记录固定资产卡片,统计生成固定资产登记簿和报表。各科室应定期清查盘点,并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管理和使用情况作出详细的文字说明,做到内容完整、反映真实。第三十二条街道党政办、财政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财产领用登记手续,定期或不定期的保养、检修和维护固定资产,组织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党政办、财政所定期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簿与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相符。第三十三条各科室应对
12、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落实责任人,及时向街道财务科、和党政办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并做好日常保管维护工作。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三十五条各科室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街道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大修,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街道党政办提出固定资产修理计划,财政所审核报街道批准后纳入当年财务预算。发生的修理费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列支。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时,要进行(或委托有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凡属人为事故造成的损坏,责任人要负责一定赔偿。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发生丢失
13、时,视情况区别处理。发生在办公区域的丢失,若责任人已采取有效保管措施的可免除责任,若责任人未采取保管措施的,按资产净值的30%进行赔偿。因个人保管不慎而发生在非办公区域的丢失,责任人应按资产净值全额赔偿。第三十七条街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科室(部门)对全部或部分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各科室要积极配合,如实报告固定资产品名、数量、型号等,每年年终决算之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第三十八条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期限较长的低值易耗品,应比照本办法设立登记簿或卡片账,建立登记、保管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成立街道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党政综合办主任、分管财经副主任任副组长、由财政所XX和党政办XX任组员,负责街道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街道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