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会议议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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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会议议事制度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我局集体领导,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和监督议事决策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党组会议议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党组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党组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组领导集体的权威。(二)平等原则。局党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党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党组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力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三)少

2、数服从多数原则。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第二条党组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文件、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措施和建议;(二)研究通过重要的党务工作规章制度和局党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三)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作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四)审议党组工作报告;研究决定所属基

3、层党组织的建立和调整;定期听取、讨论基层党组织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和加强组织建设的具体意见;(五)研究拟定干部的任免、录用(聘任)、奖惩、考核、教育和监督意见;研究审定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计划或方案;研究决定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编制、内设机构、职责、后备干部人选、干部交流等事项;(六)研究决定受局党组表彰和向上级机关推荐表彰奖励的集体、个人名单;研究决定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名单;(七)听取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对违反纪律党员的处分;(八)研究年度财务预算,一次性大额资金使用或数额不大但属于群众关注的事项;(九)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办法;(十)

4、研究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决议;(十一)其他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第三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者,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第四条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第五条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提出,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审定。凡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相关科室、基层单位要事先准备好会议材料送到办公室,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

5、方案等。局党组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要提前告知派驻纪检组,并邀请派驻纪检组领导参加或者列席会议。第六条局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并负责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第七条党组会议程序:(一)由有关同志按议题逐项汇报议题内容,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组书记应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后“末位表态”。会议期间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问题。(二)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主持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结合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三)表决议题时,赞成人数须超过到会党组成员半数方可通过。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的,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出决定,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对特殊紧急事项不宜拖延时间的,党组书记有权做出最后决定,党组成员可以保留不同意见。第八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向派驻纪检组报备,并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如党组成员缺席,会后应及时将会议记录送阅,或由党组书记个别通报会议情况。第九条党组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结果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条党组会议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议汇报。负责落实决议的职能科室、单位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进行重新讨论,但在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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