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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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为了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和廉洁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中纪委、省、市纪委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机关党委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谈话:1 .谈话对象:局属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大队)负责人。2 .谈话内容(1)交流、了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特别是遵守党政纪律的情况、城管执法中廉洁执法、依法行政的情况。(2)交流、了解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3)交流、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了解本人及班子成员、其它人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4)研究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征求对局党委做好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其它需要交谈的情况和需要研究的问题。第二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和内容:1.谈话对象:新任职的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大队)、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各区大队的领导干部。3 .谈话内容:(1)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清正廉洁,

3、勤政为民。(2)带头廉洁执法、依法行政。(3)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担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牢固树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意识。(4)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第三条提醒教育谈话的对象和内容:1.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况的所有工作人员:(1)主管单位或科室出现大案、要案或不正之风较严重的。(2)在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执法单位或科室任领导职务的。(3)存在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事件,如领导干部个人、亲属有婚丧嫁娶及乔迁新居等事宜的。(4)在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时段,如节假日期间;(5)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方面等。

4、2.谈话内容:针对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求被谈话人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未发现问题的,要求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查找原因,引导提高认识,督促认真整改。第四条诫勉谈话的对象和内容1.谈话对象:(1)局属各单位的科(含副科)以上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视情节可以不给予纪律处分的。(2)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中,个人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民主测评满意率比较低的。(3)局属各级领导班子在执行政治、组织人事、财政等纪律方面发生问题并造成一定影响的。2.谈话内容:针对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严肃批评,

5、督促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做出承诺。第五条信访谈话的对象和内容1.谈话对象:群众信访举报存在的工作作风问题、一般性的廉洁自律问题、不正之风问题、不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问题及轻微违纪问题的局属各级领导班子及干部职工。2.谈话内容:(1)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对被举报人进行核实,要求被举报人逐一进行说明。对反映问题,被举报人能说明的,经局党组书记批准,可予了结。(2)问题属实的,对被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责成限期改正。(3)谈话发现错误严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谈话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领导干部任前谈话、提醒教育谈话可采

6、取集体谈话的方式。第七条同局机关各科室、各区大队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局党组书记(机关党委书记)进行。科级以上干部任职前由派驻纪检组进行廉政谈话。第八条同局机关各科室、各区大队主要负责人的谈话、任前谈话、提醒教育谈话、诫勉谈话、信访谈话的名单,由局机关党委根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及信访、查办案件等有关情况提出。谈话名单需经局机关党委书记同意,报局机关党委书记审定。第九条谈话内容、时间、地点确定以后,由局办公室书面或口头通知谈话对象。谈话时,应指定专人作好谈话记录。提醒教育谈话、诫勉谈话、信访谈话,局机关党委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所在单位负责人,与其交换意见,但必须遵守有关纪律,不得泄漏反映情况人的姓名、单位等需要保密的内容。第十条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并限期拿出整改措施;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调查核实;对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局机关党委查处。对谈话对象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一条形成的谈话记录等相关文字材料,应及时进行整理、装卷,统一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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