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防止火灾事故的重点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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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防止火灾事故的重点要求1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1.1 各单位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消防专责人员,并建立有效的消防组织网络和训练有素的志愿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和火灾疏散演习。1.2 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灭火剂的选用应根据灭火的有效性,设备、人身和环境的影响等因素确定。禁止使用过期和性能不达标消防器材。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灭火器的设置

2、、灭火器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标准。泡沫灭火器的标志牌应标明“不适用于电气火灾”字样。1.3 单机容量125MW机组及以上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设施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未设置保安电源的应按I类负荷供电(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应按不低于Il类负荷供电)。消防水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正常工作状态下,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分隔设施设置在自动控制状态。1.4 设置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发电厂、变电站等场所、长距离电缆隧道、长距离地

3、下燃料皮带通廊、地下变电站至少配置2套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长距离电缆隧道、长距离地下燃料皮带通廊、地下变电站至少配置4只防毒面具。并应进行使用培训,确保其掌握正确使用方法,以防止人员在灭火中因使用不当中毒或窒息。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消防员灭火防护服应每月检查一次。1.5 现场工作人员应掌握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动火级别、禁止动火条件。在一、二级动火区施工、检修现场动火作业时,要做好一般动火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变压器、脱硫塔现场检修工作期间应有专人防火值班,不得出现现场无人情况。1.6 电力调度大楼、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站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设施,无人

4、值守变电站其火灾报警系统应和视频监控系统联动,以便及时发现火警。1.7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安全出口、室外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不得堆积和占用、应保持畅通,疏散设施各项防火参数符合要求。疏散门不许封堵、上锁。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1.8 风电、光伏新能源场站要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立应急协调机制,根据气候特征,结合森林、草场季节、环境等因素以及山火、林火、草火特点,适时开展风电、光伏新能源场站及输配电线路火灾隐患排查,并落实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山火、雷击事故造成的损失。1.9 大型发电、变配电等特殊建设工程应履行

5、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应履行备案抽查制度;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1.10 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应符合从业条件和资格,并对服务质量负责。1.11 推广应用电力设备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消防新产品、新技术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型式检验、技术鉴定、专家评审、验收,并提供相应报告或记录。1.12 进入氢站、油库、氨区和天然气站前进行静电释放,严禁携带手机、火种,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衣服,运行和维护应使用铜质的专用

6、工具。2防止发电厂电缆着火事故2.1 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电缆通道的防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2.2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它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2.3 对于新建、扩建的火电厂主厂房、升压站、输煤、燃油、制氢、氨区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阻燃电缆。2.4 采用排管、电缆沟、隧道、桥梁及桥架敷设的阻燃电缆,其成束阻燃性能应不低于C级。与电力电缆同通道敷设的控制电缆、非阻燃通信光缆等应分层敷设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在隧道、电缆沟、变电站内、桥梁内

7、应选用阻燃电缆,其成束阻燃性能应不低于C级。2.5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同一通道内电缆数量较多时,若在同一侧的多层支架上敷设,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讯电缆“由上而下”的顺序排列;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应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应配置在不同层或不同侧的支架上,并应实行防火分隔。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均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并应符合电缆绝缘及其构造特性的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2.6 发电厂控制

8、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问婕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低于LOoM2.7 非直埋电缆接头的外护层及接地线应包覆阻燃材料,充油电缆接头及敷设密集的1035kV电缆的接头应用耐火防爆槽盒封闭。密集区域(4回及以上)的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接头应选用防火槽盒、防火隔板、防火毯、防爆壳等防火防爆隔离措施。2.8 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发电厂的发电机、主变压器、备用变压器、消防水泵、消防系统回路、应急电源、断路器及重要公用设备的保护

9、、控制等回路,应使用耐火电缆。水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消防电梯、消防系统回路,应急电源、断路器、灭磁开关等直流操作电源回路,以及发电机组紧急停机、进水口快速闸门或阀门紧急闭门的直流电源等重要回路,计算机监控、双重化继电保护的电源回路,应使用耐火电缆。2.9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主控室或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2.10 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防火或防爆措施将其封闭。变电站夹层内3kV以上在运中间接头应逐步移出,电力电缆切改或故障抢修时,应将3kV以上中间接头布置在站外的电缆通道内。2.11

10、在电缆通道、夹层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在电缆通道、夹层内使用的临时电源应满足绝缘、防火、防潮要求。工作人员撤离时应立即断开电源。2.12 火力发电厂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宜不超过1台机组的电缆。2.13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对电缆夹层、通道进行定期巡检,并检测电缆和附件关键部位运行温度,多条并联的电缆应分别进行测量。2.14 电缆通道、夹层应保持清洁,禁止堆放杂物,照明应充足,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电缆通道沿线及其内部、隧道通风口(亭)外部不得积存易燃、易爆物。火电厂锅炉

11、、燃煤贮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及附近电气设备控制箱内的积灰应定期清扫。2.15 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2.16 发电厂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平行时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交叉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25m及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2.17 电缆通道临近易燃或腐蚀性介质的存储容器、输送管道时,应加强监视或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防止易燃或腐蚀性介质渗漏进入电缆通道损害电缆或导致火灾。2.18 366kV中性点不接

12、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一次设备应能快速响应,防止电缆着火、事故扩大。变电站366kV各段母线,因地制宜配置主动干预型消弧装置。2.19 重要的电缆通道如控制电缆安装密集的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电缆桥架、电缆沟区域内应安装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测。新建场站和重要负荷的交流电源回路,在发生绝缘损坏时,接地故障产生的接地电弧,可能引起火灾危险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电器。2.20 机油系统着火事故3.1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3.2 油系统法找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应按磷酸酯抗燃油及矿物油对密封材料的相容性要求进行选择。3.3 油管道法兰、阀门

13、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它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3.4 禁止在有介质的油管道上进行切割、焊接工作。在无介质的油管上进行切割、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吹扫干净,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对可燃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3.5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对油管道上的焊口、弯头及接头部位,结合机组检修进行无损检测抽检,发现问题进行更换处理并扩大抽检范围。3.6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它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

14、面应包铁皮等金属外保护层。3.7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查明原因,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3.8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串联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便于操作和撤离,有两个以上通道且能保证漏油着火时人员可以到达,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或摘除手轮,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3.9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油管道支吊架。定期检查油管道有无碰摩,发生碰摩应及时设法消除;油管道穿过楼板、孔洞等构筑物时,留在孔洞内管道不得有法兰、焊口,且应设有橡胶套管等防碰摩措施。3.10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除轻微渗油可以及时处理

15、外,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且无法现场消除漏油的,或热力管道保温已渗入油且无法妥善处置的,应立即停机处理。4防止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着火事故4.1 油系统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捻缝工作。4.2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4.3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油区应设置可靠地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4.4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4.5 油

16、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无杂草。4.6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3.4、3.6、3.7的规定。4.7 燃油系统的软管和垫片,应定期检查更换。4.8 油库、油罐降温装置要进行定期维护和试运,保持完整备用。5防止制粉系统爆炸事故5.1 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飞扬引起爆炸,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5.2 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5.3 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其温度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出口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5.4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有人通行的部位。5.5 制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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