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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青海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评审工作的科学、权威、公正,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倩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科技奖中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科技合作奖)五个奖项的提名、受理、评审、授奖等活动。第三条科技奖的提名、受理、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三评二审”和
2、公示异议制度。第四条科技奖重点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高技术产业化和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等方面获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第五条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六条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规划和指导。科技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承担科技奖评审和监督的具体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奖相关规则、标准、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设在省科技厅,承担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奖励办主任由省科技厅厅长
3、担任。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标准第一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第七条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长期在青海省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为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取得具有系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二应具有高原特色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突破,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推动了该学科领域的实质性进展,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
4、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第二节自然科学奖第八条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应提供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论文或著作。第九条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在科学发现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且为提供的代表性论著的作者。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第十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前人尚未发现或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极大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为相关技术突唠是供关键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
5、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有效促进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对相关学科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为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技术发明奖第十一条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取得有效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二条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在技术发明或转化应用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为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技术发明奖一等
6、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第十三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行业重大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通过转化显著提升了行业核心竞争力,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升级作用较大,通过成果转化明显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一定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
7、升级有一定的作用,通过成果转化较好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四节科技进步奖第十四条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下列几个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且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实施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研究开发中做出重大科技创新的;引进、吸收、转化新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在基础性科技工作和科普等社会公益性科技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的;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在关键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的。第十五条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项目总体研翊口技术方案设计中提出学术思想的组织者;(二)解决关键性技术
8、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的主要贡献者;(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特别是在高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实施者。第十六条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十七条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第十八条科技进步奖项目授奖等级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面向融入国家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
9、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面向青海省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面向青海省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五节科技合作奖第十九条科技合作奖授予在科技合作中对青海省科技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外或省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组织。第二十条被授予科技合作奖的国外或省外个人、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与在青海省的公民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二)在向青海省的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
11、技人才或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贡献,推进了青海省科技事业的发展;(三)在促进青海省与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并对青海省的科技进步有明显的推动作用。第三章评奖组织第二十一条科技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15人,委员实行聘任制,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省科技厅厅长(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省政府分管科技的副秘书长担任;其余委员由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管科技的负责同志、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任期三年,任期内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同志如遇人员调整,自然替补。第二十二条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科技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聘请有关
12、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三)对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审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五)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六)研究解决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二十三条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设委员Il-15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技厅厅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省科技厅主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若干人,原则上由省内外知名专家担任。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二)向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三)处理科
13、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四)为完善省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建议。第二十五条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监督委员会,设委员5-7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技厅机关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省纪委监委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组人员、省发展改革委信用信息管理人员、省科技厅负责科研诚信管理人员、机关纪委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省科技厅机关纪委负责科技奖的日常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又曲是名、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向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二)审议省奖励办关于异议处理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三)经科技奖励委员会授权,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四)
14、办理科技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监督工作事项。第二十七条省奖励办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科技奖提名、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二)负责初评与复评的组织工作;(三)负责评审委员会、科技奖励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四)负责评审结果的公示和异议处理;(五)负责全省科技奖励大会筹备相关工作。第二十八条科技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三)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二十九条参与科技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I可方
15、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剽窃技术成果。第四章提名与受理第三十条省科技厅应当在科技奖评审60个工作日前,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发布提名工作文件,公告提名方式、材料要求、报送时间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第三十一条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择优提名;提名专家应在本学科、本领域、本行业范围内进行提名,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提名者,提名专家应回避本人提名奖项的评审活动。提名者应征得被提名者同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提名者应当按要求又撰名材料逐项审查,合理提出提名理由和提名奖励等级,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奖励办。被提名项目
16、、个人、组织,正式提名前应当在提名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及工作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方可提名。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二条提名单位、提名专家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项提名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第三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科技奖。(一)知识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二)须取得有关许可,尚未取得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四)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