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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学习解读财政部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讲义)近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第一部分:指南的出台背景财政部和住建部去年发布了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南京、杭州、绍兴、湖州、青岛、佛山6城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要求在为期两年的试点期内,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强工程设计管理;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探索开展
2、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加强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通过加快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促进高品质绿色建筑发展。截至目前,各试点城市多措并举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工作,把试点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综合运用政策资金扶持、金融宣传引导等方式,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以发挥试点城市的政府采购示范引领作用。首批试点城市中,青岛、杭州、湖州都出台了试点项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全流程实施指南。本次发布的实施指南是上述城市工作的基础上整理形成的。实施指南的印发有利于更好地指导纳入政策范围试点城市对试点项目应用绿色建材在立项、设计、施工、履约验收阶段等环节实施全
3、过程动态管理。第二部分:指南的内容解读指南包括总则、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附则共8章49条内容,适用于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全流程的相关活动,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该指南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应明确本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和装配率目标值,编写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专篇,并综合考虑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相关增量成本以及绿色建材批量集
4、中采购的成本节约。在设计与审查阶段,应编制绿色建材使用量清单,并对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进行核算。技术规格书应明确结构材料与构配件、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设施等绿色建材的指标要求。方案设计阶段,应对照需求标准进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策划。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中应明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主要设计应用内容和建材技术参数。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应对照需求标准明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主要设计内容、参数及具体构造和措施,并对前一阶段获取政府部门批复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和深化。在政府采购阶段,采购人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纳入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包含绿色建筑和
5、绿色建材实施成本。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中,应要求绿色建材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时提供证明性文件作为核实依据。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建立绿色建材进场专项台账。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应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的专项资料档案。在检测过程中,采购人要按照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在材料进场和履约验收阶段开展检测报告核查以及相应的实体检测。在验收阶段,竣工验收前,采购人应组织对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造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三部分:指南的全文学习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根据财
6、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结合国家现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绿色建材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全流程的相关活动,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第三条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采购人1及有关各方应当参照本指南执行。第四条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城市财政、住房
7、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主管部门应参照本指南,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相关审批、采购与监管工作。第五条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可行性研究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应明确本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和装配率目标值。第七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主动对照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编写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专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项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概况、编制依据,相关绿色规划与建设条件;(二)绿色建筑星级目标,主要措施和相
8、关专业建设要求;(三)绿色建材应用率目标,主要措施和相关专业建设要求;(四)装配式项目装配率目标值、全装修要求,主要措施和相关专业建设要求。第八条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应综合考虑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相关增量成本以及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的成本节约,包括下列内容:(-)绿色建筑的星级增量成本;(-)绿色建材高性能要求(绿色要求和品质属性要求)的增量成本,具备条件的可经询价或参照材料设备目录价格和税费标准编制;(三)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检测、第三方(预)评价等环节的费用;(四)装配式建造、全装修等技术运用增量成本;(五)通用类绿色建材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后的实际下降成本。第九条纳入政策实施
9、范围的城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相应流程对可研报告进行评审时,可邀请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相关专家,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章节进行评审,并在评审结论中予以体现。第三章设计与审查第十条在项目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建材使用量清单,并对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可在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如相关政策或标准有所调整,应按最新政策或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工程设计成果文件应包含技术规格书,技术规格书应明确结构材料与构配件、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设施等绿色建材的指标要求。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需求标准等规范要求进行项目设计。
10、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图审合同约定,对项目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进行预评价,并出具预评价报告。未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由设计单位向采购人出具设计文件满足需求标准的承诺书。第十三条方案设计阶段,应对照需求标准进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策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规划与建设条件,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定位及绿色建材应用总体策略;(-)建筑工程项目建造方式及其结构形式;(三)建筑专业建设要求;(四)结构专业建设要求;(五)暖通专业建设要求;(六)给排水专业建设要求;(七)电气专业建设要求。第十四条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中应明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主要设计应用内容和建材技术参数,还应包含下列绿
11、色设计内容:(-)绿色规划与建设条件,绿色建筑星级等级要求,其中星级等级应按照相应城市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等相关要求分别明确;(二)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建造方式及其结构形式;(三)建筑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绿色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基本要求;(四)结构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绿色结构材料与构配件的基本要求;(五)暖通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绿色功能设备设施的基本要求;(六)给排水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绿色功能设备设施的基本要求;(七)电气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绿色功能设备设施的基本要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表,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书。第十五条
12、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应对照需求标准明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主要设计内容、参数及具体构造和措施,并对前一阶段获取政府部门批复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和深化。设计专篇应包含下列内容:(-)建筑工程项目建造方式及其结构形式;(二)建筑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装饰装修材料要求;(三)结构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结构材料与构配件要求;(四)暖通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其设备设施要求;(五)给排水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其设备设施要求;(六)电气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其设备设施要求;(七)绿色建筑自评分表;(八)绿色建材应用汇总表。第十六条采购人宜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落实需求标准进行
13、评估。未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之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落实需求标准的承诺书。第四章政府采购第十七条采购人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纳入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包含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实施成本。对施工图不明确之处,采购人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单位进行沟通并形成书面文件。第十八条编制采购文件(含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根据不同的采购类型,如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EPC)等,在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中应按照需求标准明确相应的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建设要求及绿色建材采购(招标)要求;(二)“建设工程要求和材料
14、性能符合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应作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以醒H方式进行标识,且在投标无效条件或否决投标条件中作相应载明;(三)在拟定合同范本中应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和装配率,并将符合需求标准相关要求作为实质性条款;(四)拟定施工合同中,须明确工程承包单位对涉及使用需求标准中的绿色建材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第十九条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中,应要求绿色建材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时提供下列证明性文件的其中一种作为核实依据:(一)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相关指标要求的绿色建材检测报告;(-)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相关指标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需求标准中明确
15、由企业承诺的指标,供应商可仅提供企业承诺书。第二十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实际需求和绿色建材供应商生产实际,综合考虑建材的通用性、标准化程度、金额和用量等因素,研究确定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用类建材种类并制定批量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梳理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绿色建材应用数量,组织开展绿色建材集中采购应用量填报,在施工招标前报送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分期分批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第二十二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绿色建材采购供货合同,严格应用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结果。第二十三条鼓励推进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所有符合条件的绿色建材产品均可进入电子平台交易,提高绿色建材采购效率和透明度。第五章施工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本项目政策实施工作组织与管理的首要责任,并指定专职人员,明确其绿色建材采购及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