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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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刘某于2000年2月购买了一台化油器捷达轿车。2000年12月,他自费安装了韩国产尾气净化器。经检测,其尾气排放明显低于某市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汽油污染排放标准。但某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的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照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催化器,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准予年检。因刘某的私车如未安装通告指定的产品,无论是否达标,市环保局都不予尾气复检,也不准许参加年检。刘某对通告的规定不服,想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吗?请你给出建议 评析:本案中,

2、通告的内容是针对所有1995年1月以后领取牌证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化油器小客车的车主和使用者,显然行为的对象不特定的。而且该通告可以反复适应于任何符合通告要求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以通告是市环保局等行政机关联合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该通告不服,刘某可以在对市环保局不为其办理年检的不作为行为提起复议申请同时,一并向市政府提出对该通告的审查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政府有权对该通告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案例: 赵某原为某县一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工,1999年3月26日被聘到该公司企管部工作,工资标准2500元月,试用期为3个月,期间工资按8

3、0执行。试用期满后,公司将其调入综合管理部工作。1999年9月,公司鉴于其本人工作表现,决定予以辞退。赵某以该公司未按2500元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和未给其办理社保为由,向市劳动局投诉,要求对公司予以查处,保护其本人合法权益。市劳动局调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责成妥善处理赵某反映的有关情况。申请人认为市劳动局对公司处罚过轻,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赵某是否具有申请人资格? 评析:赵某投诉目的在于维护其本人合法的劳动权利。市劳动局经过调查作出对该公司的处罚与赵XX本人有间接利害关系,赵某认为市劳动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过轻,没有对其本人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解决,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侵犯了其合法权

4、益,因此,赵某可以对劳动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如果赵某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赵某是申请人,市劳动局为被申请人,该合资企业为第三人。 1、杨某某参加了2008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现其不具备报考条件,另杨某某在公共浴室中(非医疗机构内)非法行医用芒硝将人治死。卫生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通过决定,确认其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 问: (1)卫生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行为性质为何?是否可以被申请复议? (2)谁是被申请人、复议机关? (3)若杨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其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解答: (1)卫生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通过决

5、定,确认其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是对行政许可的撤消,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复议机关都是卫生部 ()对卫生部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以卫生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某国家机关科研处处长赵某利用外出考察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小物品。海关查获后给予500元的罚款。其所在机关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的处分,赵某不服,认为处罚和处分太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问: (1)复议机关应如何受理赵某的复议申请?为什么? (2)如进入复议,复议机关是谁?简要说明理由。将户口落一起将户口落一起 结婚登记因

6、近亲遭拒结婚登记因近亲遭拒 20092009年年8 8月月2828日,李天和未婚妻陈珂带着户口本去日,李天和未婚妻陈珂带着户口本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却遇到了尴尬事,当天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却遇到了尴尬事,当天没登上记,只好另择吉日。这是怎么回事呢?没登上记,只好另择吉日。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工作人员看到他俩的户口是落在一起的,原来,工作人员看到他俩的户口是落在一起的,分别是户主的侄子、侄女。分别是户主的侄子、侄女。“这样的亲属关系,这样的亲属关系,按规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规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工作人员例行工作人员例行公事。公事。 李天和陈珂均是外地人,李天和陈珂均是外地人

7、,20082008年,两人从某市同年,两人从某市同一所高校毕业后,均将户口落在陈珂的叔叔陈先一所高校毕业后,均将户口落在陈珂的叔叔陈先生家,于是在与户主关系一栏上,李天自然成了生家,于是在与户主关系一栏上,李天自然成了“侄子侄子”,陈珂则是,陈珂则是“侄女侄女”。 问:当事人李天和陈轲对于登记机关拒绝为其办问:当事人李天和陈轲对于登记机关拒绝为其办理的行为能否提出行政复议理的行为能否提出行政复议? ? 案例: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

8、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 郝某到处找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区人

9、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答案:(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3)于法无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5)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6)区、市工商局可分别向康某、赵某追偿。 现问:(1)郝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2)设郝某突然死亡

10、,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5)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6)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理详解:(1)对郝某进行1000元的罚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11、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依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属可提起复议申请。(3)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4)郝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明确,康某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郝某的损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

12、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 (6)对康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任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康某与赵某属于故意违法,对郝某所

13、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某局认定申请人某公司违反了行政法规某条例的规定,属超范围经营,根据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但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前,没有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以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吊销某公司的通报;作出决定后,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送达程序,而是于10月21日在大河报上对吊销申请人业务经营许可证一事进行了披露。申请人对此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14、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吊销申请人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吊销申请人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采用了书面通报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

15、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送达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吊销申请人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省政府撤销了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局关于吊销某有限公司的通报。 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29日,申请人某金融机构与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借款抵押合同,以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属面积7419.4平方米的

16、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贷款本金150万元人民币。2002年10月31日,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到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土地登记,并取得了某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00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某市政府作出关于收回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决定收回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面积7419.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全额退还出让金。同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某市政府又作出关于注销申请人土地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的通知,决定注销申请人在某国土资源局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申请人对此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05年3月11日依法受理该申请。 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评析: 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根据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是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作为土地登记的一种,应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权。本案抵押权设定是由某市国土资源局登记的,因此,注销该抵押权登记也应由某市国土资源局来行使。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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