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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根据大学教职工住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周转房是指学校为解决新聘任教职工住房困难所提供的过渡性租住成套住宅及单身教工宿舍。第三条周转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偿使用、只租不售、限定租期、统一管理、严格监督、公平公开。第四条周转房由后勤管理处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决定负责调配和日常管理。第二章周转房的租住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租住条件:(一)学校新聘任在市内(近郊四区,下同)无住房的已婚教职工;(二)学校新聘任在市内无住房的未婚教职工原则上只能申请单身教工宿舍;其中博士毕业生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单间教
2、工宿舍。(三)学校在职已婚教职工如遇特殊困难(如现住房拆迁等原因)也可申请租住周转房。(四)学校作为特殊人才引进的教职工按学校人才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不得租住周转房:(一)本人或配偶在市内享受过福利分房;(二)本人或配偶在市内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及其它带有补贴性质的住房;(三)本人或配偶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在市内购买了商品房;(四)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租住周转房条件的人员。第七条学校根据周转房房源,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按照学校住房积分办法积分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安排。第八条租住程序(一)申请人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所在
3、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二)后勤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将符合租住条件人员的审核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三)公示无异议者,后勤管理处与申请人签订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以下简称租住协议)。第三章周转房的管理第九条租期与租金标准(一)周转房租期为5年。(二)在规定租期内,周转房租金按照校园内同期出租房市场价(2015年校内出租房市场价为20元/m2)的60%按月计收;超过规定租期不能按时腾退周转房的,从第6年起按照校园内同期市场价的150%按月计收。(三)成套住宅的租住面积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单身教工宿舍按实际使用人数平均分摊计算。(四)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或因解决历史
4、遗留问题学校明确分配的租住房,仍按市规定的周转房租金标准执行。第十条其它相关费用规定(一)成套住宅的水、电费,按水、电表计量收费;单身教工宿舍的水费按照8元/人.月收取,电费按照电表计量收取。(二)冬季采暖费根据租住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相关标准收取;(三)学校所配基本家具按4元/月套收取使用费。第十一条周转房房租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承租人按租住协议到学校计财处交纳或者每月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交纳现金。第十二条周转房的使用规定(一)周转房严禁私自转租、转借、调换,若有私自转租、转借、调换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收回住房。(二)教职工租住期间要保证房屋设施完好。严禁改变房屋结构和
5、功能。未经批准,承租人不得对周转房进行装修、改变。如因使用不当,或者因装修不当破坏房屋结构或造成室内设施损坏,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三)学校定期对周转房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承租人违反协议,学校将收回周转房并作相应处理。(四)承租人应按期交纳租金和水、电、暖等费用,逾期未交纳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五)承租期满或租期内已购房的承租人应主动及时腾退周转房。(六)调离学校的承租人,调离时应当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第十三条单身教工宿舍由后勤管理处统一配置单人床和桌椅。第十四条周转房的调配、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监察处、后勤管理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第十五条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发生违反租住协议的情况时,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处理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学周转房租用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