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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编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道路与隧道照明用LED灯具)1、制度总则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为AC220V、频率50Hz的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包括LED光源及其控制装置,不包括可独立安装的互联控制部件或其他与照明无关的功能附件,以下简称灯具)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45mm,宽度为30mmo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2)规格型号;(3)能效
2、等级;(4)光效(Im/W);(5)额定功率(W);(6)额定相关色温(K);(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8)能效信息码;(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2.3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下载。3、能源效率检测3.1 功率、光效、相关色温、显色指数、光通维持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37478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3.2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下载。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
3、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4、标识信息的确定4.1
4、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4.3 能效等级、功率、光效、相关色温、显色指数和光通维持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依据GB3747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光效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光效应能满足标识中的标注值。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GB37478的现行有效版本。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信息。5、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5.1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灯具均应当加施标识。5.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5.3 标识应当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5.4 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灯具本体的明显部位,也可以印制或粘贴在最小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如果标识粘贴或悬挂在灯具本体的明显部位,应当同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5.5 加施在灯具本体或最小外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5.6 在产品其它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
6、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30日后出厂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6、标识的备案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产品用途相同、LED模块的类型相同,控制装置的结构原理一致,透光罩的材料相同,产品外观相似,通过额定功率、额定相关色温将产品划分备案单元(见下表)。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其中最大功率、最低色温规格型号的检测报告,其它规格型号产品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表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备案单元划分额定功率(W)额定相关色温(CCT)(K)60CCT500060CCT
7、5000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填写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6.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7、标识的公告7.1 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