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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规定加强我校教师任课资格管理,是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从教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师任课资格制度,加强对任课资格的管理,建设一支品德高、业务强的教师队伍,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取得教师任课资格的基本条件L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3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
2、技能,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4 .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5 .新招聘的教师(含新调入的没有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二、主讲教师1 .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高等职业院校一门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主讲教师资格是承担课程主讲工作的必备条件。2 .凡具有讲师(或相当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都可以申请
3、主讲教师资格认定。3 .主讲教师实行校内申请认证制度三、助讲教师1 .助讲教师是指具备教师任课资格的基本条件,尚不能独立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2 .凡取得助教(或相当职务)任职资格满两年者,接受过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一年以上,经试讲效果良好,系部认为已达到承担高等职业院校教学能力的助讲教师,可以协助主讲教师承担部分大课讲授任务。3 .凡取得助教(或相当职务)任职资格不满两年者,接受青年教(医)师导师制培养半年以上,导师和教研室认为已初步达到教学要求的助讲教师,可承担实验、实习、见习课教学任务。4 .教学工作必须在教学导师和主讲教师指导下进行。5 .符合任课教师资格,但属首次在本校讲课的助讲教师
4、,必须在教研室或二级单位试讲,经专家评议合格后,方可承担教学工作。四、兼职教师(-)校内兼职教师L校内兼职教师是指二级单位从校内聘请的、符合本规定中教师任课资格的教师。2 .取得讲师(或相当职务)以上任职资格,在本校承担过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的兼职教师,经教研室、二级单位审核,教务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3 .取得助教(或相当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经教研室、二级单位审批,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助讲教师。4 .申请兼职教师资格,要征得所在部门、二级单位领导的同意,做到本职工作和兼职教师工作的时间和质量互不影响。(-)校外(国内)兼职教师1 .校外兼职教师是指从校外聘请的、符合本规定教师
5、任课资格的教师。2 .取得讲师(或相当职务)以上任职资格,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三年以上者,经过逐级考核认定,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3 .取得讲师(或相当职务)以上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的高校教师,经过逐级考核认定,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助讲教师。4 .聘请校外兼职教师的程序:(1)教研室提出拟聘意见,报二级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或组织专家进行面试后决定;(2)二级单位对拟聘者的教学、科研、师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3)将考核情况书面报教务处审批;(4)报人事处备案。五、其他事项L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一次,各二级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前,将本学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助讲教师、兼职教师名单和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师培科审核。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当事人的任课资格:(1)发现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情况者;(2)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3)教学质量考核、测评不合格者;(4)学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者;(5)违反教学工作规范,受到行政处理者。6 .附属医院、临床学院承担教学工作人员的任课资格管理,由本单位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六、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七、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执行,如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