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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23年第1号)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30日经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3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绵阳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4月3日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4日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30日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2、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社区(村)党组织引导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社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
3、愿者等依法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共同构建和谐社区。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和健康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鼓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人承担社区治理相关服务。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鼓励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
4、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制定物业服务行业规范;(三)负责智慧物业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四)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五)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备案;(-)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三)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四)实施对物业服务人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五)实施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六)组织街道办
5、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和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物业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二)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查处产生社会生活噪音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三)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
6、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乱设摊点、乱贴乱画、损坏公共绿地、违规饲养家禽家畜等行为;(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的规划设计及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有关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七)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树木砍伐、移植等监督管理;(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变相买卖人防工程等违法行为;(九)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涉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十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传染病防治工
7、作,对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十二)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节约用水和防洪应急抢险等相关工作;(十三)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的维护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
8、理的关系;(四)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居(村)民委员会指导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业务培训,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
9、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等在处理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泄露或将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设立和召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和履职、物业服务人的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收集业主意见,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业主代表的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10、也可以采用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或者其他具备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的方式。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的资格、条件参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和条件,其选举产生、候补顺位、任职期限等事项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会议事项,听取意见并接受指导。会议召开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参与指导。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决定书面告
11、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工作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重要事项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业主有权查阅、复制,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业主监督。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依法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提出书面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业主大会应当在听取罢免理由和申辩意见后依法作出决定。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
12、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存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需要提前换届,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后,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进行核实是否符合组建物业管理委
13、员会的情形。符合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符合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在该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依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相应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进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成员的资格、条件参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和条件。物
14、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职责、解散以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新建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买受人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展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十五个工作日前,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定买受人代表的书面请求。买受人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书面请求三个工作日内,在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开买受人代表的报名通知,并通过房屋交易网签系统向买受人手机短信发
15、送报名信息。买受人代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公开报名的买受人中确定。未有买受人报名或者报名人数不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邀请方式确定买受人代表。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承接查验开展三个工作日前,确定买受人代表名单,并在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JO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人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人指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在到岗七日内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