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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西咸秦汉综执限拆告字(2020)第004号N0.当事人:王建设,男,汉族,19XX年X月05日出生,住秦汉新城太伟豪园(枫丹丽舍)小区4-XXXX2号,身份证号:XXXXXXXX39,电话:XXXX。根据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汉)工作部(原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规划建设局)向本机关移送的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规划建设局关于太伟豪园(枫丹丽舍)项目部分业主违法建设认定及处理意见的函(秦汉规建函(2020)29号),你(单位)于2019年7月31日,在秦汉新城太伟豪园(枫丹丽舍)小区4-XXXX2号,修建的房屋(钢构、砖混)面积37.38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决定责令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你(单位)如要求陈述或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盖章)年月日联系人:李航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窑店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注: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