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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7章: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建筑施工的主要内容如下:1 修正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出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
2、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的保证工作,既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上、技术上符合生产经营的要求,也要在组织管理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有效的落实。(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3、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4)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
4、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7)生产经营单
5、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1O)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
6、保险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既明确了从业人员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尽的义务,也明确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所享有的权利。(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3)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
7、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
8、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5)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5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如果事先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形成应急救援预案体系。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7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