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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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以及对相关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筑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

2、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主要负

3、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港区、风景区、新区、自贸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5、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保障机制。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教育,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完善措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预防事故。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二)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三)审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1次安全生产投入使用情况;(四)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1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六)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组织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

7、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履行下列职责:(一)牵头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部门负责人通报,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四)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形势,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五)每年向本单位报告1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或

8、者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履行下列职责:(一)每月至少组织1次分管或者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通报,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三)每年向本单位报告1次分管或者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计划、目标,明确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

9、工作职责,并实施考核;(二)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设施设备档案或者安全系统的设备档案;(三)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四)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问题,责令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及时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情况紧急时,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处理;(五)参与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六)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七)组织本单位事故、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和举报投诉的内部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评估工作;(A)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并向单位决策层报告研判情况、需要解

10、决的问题和建议。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一)服从管理,执行制度和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参与安全生产宣传和文化建设,参加应急演练;(S)具备相应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资格条件以及应急处置能力;(四)发现事故隐患等不安全因素,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妥善处理,并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六)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履行中华人民共

11、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健全激励保障机制;(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三)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执法经费、装备和设施;(四)按照管辖权限和工作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设施安全的投入,组织开展公共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六)组织开展重点时段和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2、依法取缔、关闭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A)合理安排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九)按照业务相近、业态相似的原则,及时确定负责监督管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十)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所管理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并报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二)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S)对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管理的行业、领域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五)按照规定报告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14、(六)对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其他部门抄告或者群众举报的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及时研究并督促整改;(七)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A)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统计工作,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5、;(四)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有关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规定的其他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其他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审批管理、监督考核等方面,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督促、检查、考核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促进安全发展。第十六条乡镇人民

16、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三)对区域内的公共设施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或者撤出人员;(五)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或者不能立即排除的,或者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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