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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2O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I日起施行。修订了的环境保护法将每年6月5日定为全国环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1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3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4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5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6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7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8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