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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为了协调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进一步提高 劳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结合我矿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1、根据我公司矿井初步设计我矿劳动总定员617人,其中井下劳动 每天不得超过350人。2、调度室根据实际情况统计各生产单位的每天、每班井下定员数量。3、如生产计划调整时,调度室要根据调整的计划,及时告知各单位 调整井下定员数量。4、各单位的当班入井人数不得超过定员数量,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 把关,严禁超定员下井作业,否则,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责任。 5、各单位班次人员需要变动时,应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矿 长批准,但全天出勤人数不得超过定员数。6、如工作地点的条件有变化,确需增加人员时,单位负责人必须以 书面形式提出审请,写明需增加人员的原因和数量,经矿长批准后方 可执行。7、如果上级领导需要下井指导工作或其它单位人员需要下井时,必 须做好人员登记台账汇报调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