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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统一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 放大作用,进一步规范区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区高精尖产业发展,保障 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资金需求。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暂 行管理办法(财预O号),参照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财资产() 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融U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实际,设立“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 导基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为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母基
2、金。今后区政府出资新设立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政府 承诺的后续出资,均由该母基金出资,已设立和今后新设立和投资的基金均作为 子基金。引导基金不设存续期。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导性 投入的领域。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对符合核心区特点的金融业、文化产业、 数字经济、商业和商务服务业、健康产业等进行涵养、培育,支持重点领域和薄 弱环节,并将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区聚集。引导 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一)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三)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四)坚持“崇文争先”理念;(五)支持中
3、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六)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七)支持其他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 则进行设立和运作,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第五条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主要以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模式进 行运作,对于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 行跟投。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增资、受让权益 等方式投资并持有相应权益的子基金或对现有基金履行出资承诺。直接投资运作模式是指对于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参股基金等,根据 投资对象不同,引导基
4、金采取与子基金共同投资、增资、参与定向增发等不同的 投资形式进行支持。直接投资项目或参股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执行,通 过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退出条件、时间等。第三章引导基金管理架构第六条区政府成立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财政局、 区金融办、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成,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主要发挥有关政策 协调和部门协同作用,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出资需求,加强引导、督促 和重大投资、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 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引导基金投资、管理运行情况。第七条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下列
5、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引导基金的政府出资来源,委托代持机构和专业管理机构管 理;(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负责政策指导和督促;(三)统筹各行业和领域基金的设立和规模;(四)组织对引导基金进行权益登记和报告、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第八条区财政局委托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条件的国有独资公 司(企业)作为代持机构,代为持有引导基金的出资,代持机构主要义务包括: 与区财政局签署委托代持管理协议,代为持有区财政局对引导基金的出资;参与 出资设立引导基金,签署引导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负责其他相关协议的谈 判、报告、签署等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第九条领导小
6、组聘请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执行领导 小组决议事项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权益, 做好风险防范。必要时也可聘请专家顾问参与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管 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二)征集和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合作机构的申报方案进行初审、尽 职调查、投资入股谈判;(三)对子基金章程或相关法律文件协议进行谈判、审核和报告;(四)按季度和年度向区财政局上报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财务信息、运行情况、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以及可能 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五)开展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7、,根据子基金章程、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参 与、建议或了解子基金投资决策;(六)根据需要,向引导基金投资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引导基金直接投 资的项目或企业派驻代表作为观察员;(七)提出选定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的建议,报领导小组同意后, 主持托管协议的签订并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八)做好有关基金的权益登记工作;配合开展子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接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九)研究基金投资收益处置及清算退出等重大事项,提出引导基金从子基 金的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退出工作;(+)其他需要承办的工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基金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二)
8、应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诚信 记录和资本运营经验,具备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 风险控制机制;(三)能够有效执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措施和制 度;(四)按照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资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质、经验的 银行进行托管。托管商业银行主要负责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的资金保管、账 户管理、资金拨付、清算及日常监管等事务。托管银行应当按季度和年度向引导 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抄送区财政局。发现 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应随时报告。托管商业银行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9、(-)在中国大陆设立的,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 行等金融机构;(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 备以及信息技术系统;(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以及风险控制制度;(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失信 等不良记录。第四章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总规模50亿元,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视区社 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年度引导基金的需求和市场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出资。 主要来源于区财政统筹安排的各类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作收益等。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每年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10、 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第十三条预算执行时,区财政局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方案、 项目投资进度或年度实际用款需求情况,将资金拨付到引导基金代持公司,用于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或项目投资。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引导基金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是政府资产的组成部分。区 财政局在引导基金出资或清算退出时,应在核算预算收支的同时,相应核算政府 资产。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区财政局向引导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收到投资收益时,增 加当期预算收入;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对于收回的原实际出资部分,冲 减当期预算支出,超出原实际出资部分,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同时,在向引导基金
11、拨付资金,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 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根据引导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 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二 第五章子基金的设立第十五条子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需求。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设立子基金需求或直 接投资项目建议,资金需求纳入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领导小组审议。(二)方案报批。领导小组对年度投资计划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统筹纳 入年度政府预算。(三)定期征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在相关网站上发布遴选公告,征集 子基金管理机构。(四)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
12、请人资料和子基金方 案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中央及市级引导基金对申 请人在同一年度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可信材料。(五)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从专 家库中选择4名专家委员,区财政局推荐1名,区金融办推荐1名,引导基金管 理机构推荐1名,对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尽调报告进行审议, 出具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六)出资决策。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会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子基金方案 进行审议批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议结果报区政府审批,进行出资决策。(七)媒体公示。出资决策经审议通过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合作子基 金管理机构在有关
13、媒体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 序,如发现问题,引导基金不予合作。(八)完成出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公示无异议的拟合作机构开展商务谈 判,组织子基金的设立工作。投资人协议签订完毕,且子基金完成注册的,视为 子基金设立成功。在完成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 资工作后,引导基金进行出资。第十六条子基金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基金设立背景:包括政策依据、必要性论证等;(二)基金定位:包括政策意图、设立目标及支持领域等;(三)基金设立原则:包括如何体现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等;(四)基金运作模式:包括基金实体的组建模式、组织架构及存续期等;(五)投资决策:包
14、括决策机制、决策流程等;(六)基金规模投向:包括出资规模、出资计划及投资方向等;(七)社会投资:包括社会出资人的构成、出资情况等;(八)收益分配和管理费用:包括收益分配方式、管理费用的计提比例及超 额收益奖励比例等;(九)退出机制:包括退出、终止时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分红、退出 等资金的回归渠道等;(十)保障措施: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机制、绩效评价及后期监管 等。第十七条子基金聘请专业管理团队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子基金管理机构 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IoOo万元人民币,具备与 募资规模相匹配的募资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承担募
15、资 工作管理职责,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具备较强的招商能力,能够将政府拟支持的产业企业、重点企业或重 大项目招商引入区落地;(三)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 决策程序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 值服务;(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 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五)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在拟投资的领域内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成 功案例;(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子基金中参股或认缴一定份额;(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失
16、信等不良记录。第十八条引导基金不独立发起设立子基金,其出资设立子基金应遵循以下 原则:(一)原则上引导基金投资规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认缴资本)的25%(含), 不成为子基金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区政府决定直接投资支持的重大基金不受 此限制;(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项目或企业总股 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区政府决定直接投资支持的重大项目不受此限制;(三)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区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子基金投资于区内项目 或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区内项目 或企业的金额:1 .直接投资的区内项目或企业;2 .投资的区外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