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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 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 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确保资金投入。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 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 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 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中列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
2、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 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第四十八条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 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 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第四十九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 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 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第五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 提
3、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 时恢复提取。第五H一条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 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 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 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第五十二条 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 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 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 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 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
4、用。第五十三条 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 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 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 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第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 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办法规定需 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 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 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第五十五条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 (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 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
5、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 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 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 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I,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 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第五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第五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
6、企业已提取维持 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办法 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第五十八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 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 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第五十九条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 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 益。下列情形除外:(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 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 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
7、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 产原料支出。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 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 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第六十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 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
8、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 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 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 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第六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 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