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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人员离职监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加强会计人员职责管理,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建立会计 人员离职监交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XX公司。第二章会计人员离职监交制度第三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移交人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 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第四条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管理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 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移交 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会制度等问题,仍由原会计人员负 责。第五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第六条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填制完毕。第七条尚未登记的账目,
2、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第八条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第九条会计移交前要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 票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第十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 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要单 位派人会同监交。第十i条 移交人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要逐项点数。第十二条 移交时应做到:现金、有价证券与账目的余额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查清处理。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有 短缺要查清原因
3、,并在移交账册中注明。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 对相符。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账户余额要与总账的相关账 户余额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 位、个人核对清楚。第十四条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交接清楚。第十五条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 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 面资料。第十六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单 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 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单一般应填写一式三份,交 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十七条 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薄,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 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十八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或单位领 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第十九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由总经理(董事会)确定。第二十条合并单位的会计交接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编写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批准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