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级法人单位监事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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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级法人单位监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三级法人单位监事工作的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的监督检查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三级法人单位监事,是指由集团或集团所属子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全资的三级法人单位委派的监事。第三条监事代表委派公司行使公司法、任职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委派公司利益。第二章监事的任免第四条担任监事的人员应具备下列能力素质要求:(一)公正正派、坚持原则,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

2、精神,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和出资人权益;(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三)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投融资、法律、财务、内控等管理知识和经验;(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五条监事的选拔范围:(一)集团所属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二)其他因工作需要符合监事资格的管理人员。第六条集团所属子公司应向三级法人单位委派监事,根据岗位需要由集团所属子公司组织部门提出监事人选,征求子公司监事会意见,经所属子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后予以委派。监事任命文件报集团监事会备案。第七条监事每届任

3、期一般为三年(以任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任期未满,任职公司不得无故罢免或解除其职务。第八条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公司考核称职并同意,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连任。第九条监事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胜任、不宜继续担任或本人提出辞职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解聘的,由委派公司组织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报委派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第三章监事的职责和履职要求第十条监事工作主要职责:(一)按任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列席或参加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党组织会议、总经理办公例会等其他重要会议,并提前取得会议资料;(二)对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出现廉洁风险时,有权提出质询并向委派公司报告,

4、根据委派公司意见,由委派公司监事会要求其予以纠正;(三)检查任职公司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贯彻落实集团及委派公司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重点关注企业风险管控、考核等方面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四)检查任职公司财务、资产状况,不定期查阅任职公司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委派公司汇报并提出纠正措施及建议;(五)定期或不定期对任职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管理专项分析,重点对财务管理风险和生产经营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六)按期完成集团和委派公司组织和交办的专项检查、课题调研和其他任务,并做到及时报送有关资料;(七)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委派公司监事会,同时上报集

5、团监事会。委派公司派驻在同一公司有两名及以上监事的,报告可由监事共同完成。第十一条监事履职要求:(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从事任何损害国有资产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二)监事不得擅自获取任职公司的薪酬、福利、保险等报酬,不得在任职公司报销与履职行为无关的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参加任职公司组织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与履职行为无关的消费活动;(三)监事不得串通任职公司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的重大经营、财务问题。第四章监事的报告制度第十二条监事应及时、客观、准确地向集团监事会及委派公司提交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专项报告为一事一报,对紧急、

6、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专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任职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行为;(二)任职公司损害委派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三)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四)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任职公司、委派公司利益以及监事要求纠正而不予纠正的行为;(五)按任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涉及财务检查的事项,包括检查所必须的财务原始资料,而任职公司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不予提供;(六)集团和委派公司重大决策部署事项,在任职公司推动明显滞后的;(七)任职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案件(包括起诉、应诉案件);(A)任职公司的联营合作工程项目或责

7、任承包工程、投资项目预计给所属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九)监事每年应根据任职公司的生产经营、风险管控等实际情况,开展1-2个专项调研或检(核)查,并形成专项报告。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年度报告应于次年的3月底前提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本人在任职公司监事履职情况、对任职公司年度经济运行情况评价、任职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有关工作意见建议以及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月度报告应于当月月底前提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本人在任职公司监事履职情况,任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主要指标情况、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资金收支情况、法律诉讼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有关工作意见建议

8、以及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十三条任职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任职公司的重大事项,在事项发生之日起合理时间内向委派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委派公司派驻在同一公司有两名及以上监事的,报告可由监事共同完成。第五章监事的管理和考核第十四条监事日常工作管理归口委派公司,监事任命文件、定期报告、专项报告、履职报告及其他需要报告的资料应上报集团监事会备案。第十五条委派公司应对委派监事实行年度考核,每年应签委派监事工作责任书,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主要为履职情况、行为规范、工作成效等。考核评价采取自我评价、任职公司评价、委派公司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六条委派监事每年年终向委派公司提交履职情况报告,由委派公司相关部门,结合任职公司的评价,提出初审意见,由委派公司确定考核结果。第十七条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对监事委派、推荐、奖励和处罚的依据。第十八条监事年度奖励、处罚,由委派公司根据其考核评价情况核定。第十九条监事工作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股东和公司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集团或集团所属子公司控股或参股的三级法人单位监事工作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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