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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担保法o 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n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o (一)概念(一)概念n 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第六章 担保法o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o 第二节 保证o 第三节 抵押o 第四节 质押o 第五节 留置o 第六节 定金第六章 担保法o 二、担保的分类二、担保的分类n (一)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一)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n (二)本担保和反担保(
2、二)本担保和反担保n (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n (四)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四)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第六章 担保法第二节第二节 保证保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六章 担保法o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份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万元的保证合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于保证合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是债务人请丙企业为其提供保证担
3、保,债权是债务人请丙企业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如果丙企人与保证人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如果丙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则丙企业对债务人可以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则丙企业对债务人可以行使追偿权。行使追偿权。第六章 担保法一、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一)概念(一)概念 保证合同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实现,保证合同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实现,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人代为清偿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第六章 担保法o (二)特征(二)特征n
4、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n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n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n 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o (三)形式及内容(三)形式及内容 n 形式(采取书面形式)形式(采取书面形式)n 内容内容第六章 担保法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5、保证合同成立。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章 担保法张某向李某借款,李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分别找到友人甲、张某向李某借款,李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分别找到友人甲、乙、丙、丁,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担保的乙、丙、丁,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担保的有()。有()。A.甲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甲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保保证人甲证人甲”B.乙向李某出
6、具字据称乙向李某出具字据称“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本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本人愿代还人愿代还3万元万元”,李某表示接受,李某表示接受C.丙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没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丙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没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由本人负责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由本人负责” D.丁向李某出具字据称丁向李某出具字据称“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由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第六章 担保法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一)债权人(一)债权人(二)保证人(二)保证人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必须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保
7、证人必须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第六章 担保法o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为保证人的有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为保证人的有()。()。A.某中学某中学B.某公司经理某公司经理C.某公司财务部某公司财务部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第六章 担保法三、保证方式三、保证方式(一)概念(一)概念(二)种类(二)种类(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成立方式不同成立方式不同权利内容不同权利内容不同担保力度不同担保力度不同o 案例一案例一 2
8、006年月,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年月,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万元,期限一年,由乙公司担保。银行与乙公万元,期限一年,由乙公司担保。银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司签订的保证保证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由乙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款,由乙公司承担偿还责任。”还款期限届满,甲还款期限届满,甲公司借故不还。银行遂起诉乙公司,请求乙公司公司借故不还。银行遂起诉乙公司,请求乙公司承担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o 案例二案例二 2006年月,丙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年月,丙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万元,期限一年,由丁企业担保。银行与丁万元,期限一年,由丁企业担保。银行与丁企业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企
9、业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丙企业到期不偿还贷丙企业到期不偿还贷款,由丁企业承担偿还责任。款,由丁企业承担偿还责任。”还款期限届满,丙还款期限届满,丙企业借故不还。银行遂起诉丁企业,请求丁企业企业借故不还。银行遂起诉丁企业,请求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o 仅一字之差,案例一为仅一字之差,案例一为“不能偿还贷款不能偿还贷款”,案例二为,案例二为“不偿还贷款不偿还贷款”。“不不”与与“不能不能”一字之差,保证责一字之差,保证责任方式是否相同呢?依据案例一的分析和对任方式是否相同呢?依据案例一的分析和对“不能不能”字字义的通常理解,义的通常理解,“不能不能”指债务人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指债务人客
10、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其评价标准是客观的;而力,其评价标准是客观的;而“不不”的字义从通常意义的字义从通常意义理解,指债务人客观上有履行能力而主观上不愿履行,理解,指债务人客观上有履行能力而主观上不愿履行,则是一个主观的评价标准。仅从字义上分析,案例二保则是一个主观的评价标准。仅从字义上分析,案例二保证合同的约定就不符合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证合同的约定就不符合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案例二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方式显然不属一般保因此,案例二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方式显然不属一般保证。也就是说,案例二保证合同关于保证责任方式的约证。也就是说,案例二保证合同关于保证责任方式的约定是不明确的
11、。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定是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承担保证责任证责任”之规定,案例二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方式应推之规定,案例二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方式应推定为连带保证。所以,银行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定为连带保证。所以,银行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丁企业,请求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依款规定起诉丁企业,请求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依法成立。法成立。第六章 担保法o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
12、任。(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章 担保法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丙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为其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如果甲企企业和丁企业为其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还款,银行应当首先要求()。业到期不还款,银行应当首先要求()。A.甲企业履行债务甲企业履行债务B.乙企业履行债务乙企业履行债务C.丙企业履行债务丙企业履行债务D.丁企业履行债务丁企业履行债务(四)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四)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l 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保证。l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
13、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第六章 担保法四、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一)范围(一)范围主债权主债权利息利息违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六章 担保法(二)保证责任期间(二)保证责任期间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三)保证责任承担中的一些特殊问题(三)保证责任承担中的一些特殊问题主合同变更转让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主合同变更转让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主债权同
14、时享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对保证责任承担的主债权同时享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影响第六章 担保法(三)保证责任承担中的一些特殊问题(三)保证责任承担中的一些特殊问题主合同变更转让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主合同变更转让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主债权同时享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对保证责任主债权同时享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承担的影响第六章 担保法第三节第三节 抵押抵押一、抵押的概念一、抵押的概念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15、有权依照法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六章 担保法o 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物。o甲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甲以自己的财产向甲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甲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提供抵押。此时乙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乙提供抵押。此时乙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甲不能履权,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16、,债务人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乙有权将抵押财产拍卖、变卖,以拍行债务时,乙有权将抵押财产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六章 担保法o二、抵押权的标的二、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物又称为抵押财产,是指抵押人用以设抵押物又称为抵押财产,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抵押物是抵押权的标的物。定抵押权的财产。抵押物是抵押权的标的物。(一)抵押权标的的范围(一)抵押权标的的范围不动产动产权利第六章 担保法不能作不能作为抵押为抵押物的财物的财产产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有的土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经营权可以抵押 学校、幼儿园、医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设施 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