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照“25+20”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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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麟市应急管理局好蚌应急(2021)52号关于对照“25+20”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的通知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工作要求,企业隐患排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应围绕25项重点检查事项(钢铁企业8条、粉尘涉爆企业6条、深井铸造铝加工企业7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4条)(附件1)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附件2)开展。各县区局应结合工贸企业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向企业宣传、指导对照“25+20”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开展隐患排查,尤其是钢铁、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企业,一方面应排查是否存在重点检查事项的隐患,另一方面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应逐项排查并

2、将隐患排查20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检查要点是否已落实到位,同时将隐患排查记录及时上传至安徽省信息化平台。各县区局2021年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应围绕20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检查要点和25项重点检查事项检查表开展,同时重大隐患应按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进行排查。对于重点企业力争年底前45项重点检查事项全部排查到位。附件1:25项重点检查事项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附件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4项)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法规】工贸企业有限

3、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1 .查阅资料:企业以往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是否载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采取的通风、防护、隔断和检测措施;是否明确配备的照明设施和应急器材;是否指定现场监护;是否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认。2 .现场检查: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责任人和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作

4、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落实情况。【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不标志【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

5、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L查阅资料: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管理台帐。2.现场检查:抽查企业管理台帐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现场检查: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

7、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能够正常使用。【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查阅资料:企业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9、停产停业整顿。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6项)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1.1规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8.1.2 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

10、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8.1.3 规定: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8.1.4 规定: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1 .查阅资料: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2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

11、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1.3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

12、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现场检查: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13、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现场检查:(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检查情况业人员通报。【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3.2规定: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8.4.2规定: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

15、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现场检查:(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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