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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費廷案例分析福费廷简介v福费廷(Forfaiting),改善出口商现金流和财务报表的无追索权融资方式,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就叫做包买票据,音译为福费廷。v特点:远期票据应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叙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银行作为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Without Recourse)从而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 v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
2、,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以便汇票、本票或其他债权凭证按固定时间间隔依次出具,以满足福费廷业务需要。除非包买商同意,否则债权凭证必须由包买商接受的银行或其他机构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进行保付或提供独立的担保。福费廷业务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对银行来说,可带来可观的收益,但风险也较大;对企业和生产厂家来说,货物一出手,可立即拿到货款,占用资金时间很短,无风险可言。因此,银行做这种业务时,关键是必须选择资信十分好的进口地银行 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风险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风险v1.国家风险v这是指银行无法预测
3、的、由于福费廷业务中的债务人或担保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颁布延期付款令、发生战争暴乱等各种情形导致包买商延期或无法收回到期债权的风险。v2.商业信用风险v指福费廷业务中如果债务人或担保行本身无力付款,或破产、倒闭而造成的包买商的收汇风险。v3.贸易纠纷风险v由于福费廷票据大多数是和信用证事项联系的,如果信用证开证行可能因单证不符或信用证欺诈等原因行使拒付权利,从而导致包买行遭受拒付风险。v4.适用法律风险v银行在签订福费廷协议时对法律的选择,可能很难预见票据相关的商品交易的法律适用可能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商品交易所适用的法律发生改变可能导致进口商无法履行付款责任,以致损
4、害银行的合法权益。这点在我国尤为重要。v5.汇率和利率风险v国际市场变化多端,情况复杂。如果包买商提供固定利率的包买安排,往往难以预料国际行情的变化,倘若远期利率变化,包买商就要承担巨大的业务风险。v6.其他风险v如果包买商因某种原因而无法正常融资或被迫中止交易时,出口商由于要重新安排融资,并且通常是成本更高的融资而发生的费用和利息也要由包买商承担。福费廷协议成立后,如果银行一方违约,要按照合同法和民法的规定承担对方的利益损失。风险举例v 瑞士某汽轮机制造公司向拉脱维亚某能源公司出售汽轮机,价值3,000,000美元。因当时汽轮机市场很不景气,而拉脱维亚公司坚持延期付款,因而瑞士公司找到其往来
5、银行ABC银行寻求福费廷融资。该银行表示只要拉脱维亚公司能提供拉脱维亚XYZ银行出具的票据担保即可。在获悉拉脱维亚XYZ银行同意出保之后,ABC银行与瑞士公司签署包买票据合约,贴现条件是:6张500,000美元的汇票,每隔6个月一个到期日,第一张汇票在装货后的6个月到期,贴现率为9.75% p.a. , 宽限期为25天。瑞士公司于xx年12月30日装货,签发全套6张汇票寄往拉脱维亚公司。汇票于次年1月8日经拉脱维亚公司承兑并交拉脱维亚XYZ银行出具保函担保后,连同保函一同寄给ABC银行。该银行于月15日贴现全套汇票。由于汽轮机的质量有问题,拉脱维亚公司拒绝支付到期的第一张汇票,拉脱维亚XYZ银
6、行因保函签发人越权签发保函并且出保前未得到中央银行用汇许可,而声明保函无效,并根据拉脱维亚法律,保函未注明“不可撤销”,即为可撤销保函。而此时,瑞士公司因另一场官司败诉,资不抵债而倒闭。v分析:v此案例中的包买商ABC银行受损基本成为定局。按照福费廷业务程序,ABC银行在票据到期首先向担保行拉脱维亚XYZ银行提示要求付款。但由于该银行签发的保函因不符合本国保函出具的政策规定及银行保函签发人的权限规定而无效,并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即便有效,因未注明“不可撤销”,该行如不愿付款,也可随时撤销保函下的付款责任。因此,ABC银行通过第一收款途径已不可能收回款项。如果转向进口商要求付款,进口商作为汇票的
7、承兑人,应该履行其对正当持票人包买商的付款责任,该责任不应受到基础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但由于拉脱维亚属于外汇管制国家,没有用汇许可,进口商也无法对外付款,因而,虽然包买商在法理上占据优势地位,但事实上从进口商处收款同样受阻。福费廷属于无追索贴现融资,即便为了防范风险,ABC银行已与出口商瑞士公司事先就贸易纠纷的免责问题达成协议,但由于瑞士公司已经倒闭,从而,即使ABC银行重新获得追索权,也难以通过追索弥补损失。v启示:v福费廷公司在签订福费廷协议、办理福费廷业务之前,一定要重视对出口商、进口商以及担保人本身资信情况和进口商所在国情况的调查。这些情况对于福费廷公司判断一笔业务的风险、确定报价、甚
8、至决定是否接受这笔业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担保人的资信尤为关键,因而在实务中,担保人通常由包买商来指定。此案中,ABC银行也是自己指定了一家担保行,但实际上对这家担保行的资信并非特别重视。至本案发生时间,该行成立也才两年多时间,办理业务的时间非常短,业务经验包括业务办理程序方面都不是很成熟,对于福费廷这样的复杂业务,接触更少。也正是因为此种原因,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反政策及业务规定的问题。其次,本案中的包买商对进口国的相关政策法律也不十分清楚,对基础交易情况、货物情况不具足够的了解,对客户资信也未作必要的审查和把握。另外,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在包买时,包买商对一些重要的单据文件如用以了解交易背景的合同副本、用以防范进口国政策管制风险的进口及用汇许可证等也未做出提交的规定和要求。此案中包买商的教训告诉我们,风险的发生就源自于对风险的疏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