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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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县江河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维护野生鱼类产卵期安全繁殖,促进我县生态渔业资源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渔期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渔区:惠水县境内天然流域水域,包括涟江河流域(涟江、翁吟河、龙滩河、土桥河、龙井沟河、猛簸河、山后河、鱼梁河、冷水河、清水河、威远河、冗雷河、水源河、坝上河、拉女寨河、芦山河、热翁河、王佑河、长安河、打梦河等)、坝王河流域(甲浪河、岗金河、翁岗河、斗底河、掌满河、西牛河、洛平河、满杠河、董照河、三岔河、蛮纳河、大龙河、满杠河

2、等)、曹渡河(岗度河、甜茶河、麻冲河、石板河、白水河)等流域天然水域。禁渔期:每年3月1日O时至6月30日24时。三、禁渔内容:(一)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二)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三)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四)因保种保育、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四、法律责任:(一)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在禁渔期内,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根据贵州省渔

3、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禁渔期内从事扎巢捕杀亲体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行为的,根据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IOO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四)在禁渔期内,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根据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五、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农业农村局:0854-6221048。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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