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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要求和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国标50016、国标50160、国标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相关规定执行。4、拆除管线
2、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IO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8、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燃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IO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1、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