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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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科学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政

2、府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对申请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等,如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执行其规定和要求。第三条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协作分工机制,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做到信息共享、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提升投资效益。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审批以及统筹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计划编制及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对工程预

3、算评审、资金拨付审核、工程竣工结(决)算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工程结(决)算情况和工程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市住建局按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和施工许可审批,对招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等职责。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中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履职过程中发生

4、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法处理。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笫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资金来源和投资计划进行审查;其中,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笫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

5、算的原则。第二章项目储备和计划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八条项目储备库实行年度滚动管理,凡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应纳入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发展需要,在完成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个年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并附具可操作性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报市发改局汇总。市发改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和有关单位联合审查,提出储备项目草案,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视同纳入我市各专项或行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只有批准同意

6、入库的项目才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才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原则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复、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市本级政府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改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议。第十条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二)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三)项目选址和用地情况;(四)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额、下年度投资计划;(五)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下年资金筹措方案;(六)项目建设周期

7、、开工计划;(七)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八)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九)项目业主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十)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笫十一条市发改局商市财政局等单位根据全市发展规划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从各单位提出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中筛选项目,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于每年11月底报市政府专题会讨论审定。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建设资金。第十二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如需对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等进行重大调整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对未批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但确需启动建设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

8、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审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原则。各项目审批部门应结合具体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简化审批程序或者实行并联审批。市发改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列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包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的审批类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对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业主单位可直接向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申请办理项目

9、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第十四条推行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自治区投资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的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实现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施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和网上在线并联审批,提高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第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六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资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形式;专

10、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七条市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审批前置要件的项目,根据有资质的评审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其他意见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第十九条市发改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审批前置要件的项目,根据有资质的评审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其他意见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

11、额,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后才能实施:(一)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变更造价累计额超过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金额10%以上;(二)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三)除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先建后报情形不在本文件处理范围。第二十条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并按规定履行施工图备案和工程预算财政评审手续。第二十一条简化财政投资评审。总造价低于60万元(含60万元)的,不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由建设单位通过广西北流市长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12、审核。第二十二条因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的要求,工期较紧的、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由市政府成立指挥部组织项目审批、招标和项目建设实施工作。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管理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应优先通过采购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也可由政府指定本级政府平台公司作为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管理费用按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计列。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

13、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除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和应急类项目外,原则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EPC)。确有必有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工程总承包模式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服务项目,应当照法律法规并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玉林市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采购。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招

14、投标。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应当依法订立合同。项目总合同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预算。业主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金。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进场施工,并按建设规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完善施工现场管理。第三十条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业主单位凭项目

15、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项目审批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合同,中标通知书,相关单位用款申请及审核意见、项目发票、完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在经审批概算投资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从国库直接支付建设资金。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投资建设项目,其资金的使用要接受市财政局监管,凭上述文件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资金。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根据市政府制定的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除重大设计变更需经

16、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外,其余项目设计变更或额外工程签证审核由业主单位提出,根据有关规定提供材料,是否需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核材料,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实行情况报告制度,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向市发改局及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玉林市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统计、财务资料和数据。第三十四条业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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