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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是我校部门使用或分管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无论购置资产的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渠道(办公经费、教学经费、实验经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均纳入管理范围。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
2、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五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安全完整,发挥资产价值,提高使用效益,做到保值、增值。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学校和中层机构二级管理体制。第七条一级管理。学校党委、行政全面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分管国有资产的副校长,协助书记、校长全面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分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非分管国有资产的副校级领导,在自己分管的中层部门业务范围内,履行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领导职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是一级管理的具体工作部
3、门,在主管国资处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第八条二级管理。学校中层部门(含职能部门、教学、教辅、后勤等所有二级机构)负责人,全面领导本部门国有资产(学校资产明细账目分配归属到部门的资产)的管理工作。第九条国资处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依据上级国有资产政策、制度、规定,制定或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或监督实施;2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了解各部门资产需求的基础上,建立配备资产设备的数据库,提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的年度计划及三年规划,报学校会议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3 .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详细掌握学校资产信息,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4、;4 .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对全校各类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规范使用、维护维修,以及资产的统计汇总、清查、报废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有序,安全、完整;5 ,参与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捐赠、受赠等方面工作的讨论、决策;6.按照领导委托的权限,审核或审批资产的购置、处置事项;7,负责学校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备资产的调剂,优化学校国有资产配备,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做到资产保值、增值;8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对校内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使用效率进行考核、评价;9 .按照上级要求,报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接受上级
5、部门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10 .逐步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队伍,人员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到位,运转高效;11 .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条中层部门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内外政策,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组织落实各项政策、制度及细则;2 .根据本部门发展需要,制定本部门资产配备计划,按照学校要求的时间节点上报,计划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3 按照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资产账管理要求,及时补充、更新本部门资产信息,对本部门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4 .参与对本部门资产配置的立项、论证、采购、验收、资产信息平台登记、规范使用、
6、维护维修等方面工作;5 .参与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捐赠以及受赠等事项研究;6 .做好本部门资产的统计报表填写,资产清查、报废等工作;7 .按照上级要求,报告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接受上级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8 做好本部门人员调整、新增、离退休后资产的交接工作;9 .完成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一条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中层部门要设定“资产管理员”岗位,指定1位在编人员担任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部门内的每项资产,要指定具体的“资产管理责任人”。资产管理要做到账、卡、物、管理责任人对应。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7、:1 .管理好本部门的资产明细分账,做到账、卡、物对应;2 .将本部门管理的资产,在部门领导的帮助下,全部确定具体责任人,进行规范管理;3 .对本部门资产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4 .做好本部门人员调整、新增、离退后资产交接工作;5 .完成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各项工作。第十三条资产管理责任人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在部门领导下,在资产员指导下,按照上级文件、学校要求,对自己所负责的所有国有资产实施直接管理;6 .完成所管资产的管理、维护、维修、报废等相关工作;3,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所管理资产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员及资产管理责任人更换要办理更换手续。第三章资产信息
8、管理第十五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资产信息化管理的主要手段和载体,学校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相应的设备、软件、人力等条件,建立先进、完善的信息系统,满足学校资产信息化管理需要。第十六条信息系统内的资产信息必须及时更新,更新范围包含新增、报废、丢失、接受捐赠、对外捐赠、科研实验产出品等信息,以及资产更换场地、增减价值等,学校要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能够随时、全面、清晰查询具体资产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为领导提供精准的资产参考信息资料。第十七条学校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
9、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第十八条国有资产学校占有、使用状况,是上级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学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学校要主动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信息情况,资产需求情况,使其全面、准确的掌握学校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为按照需求安排预算,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第十九条资产档案管理。资产档案是资产信息的重要部分,资产置入后,应及时、完整地将资产档案,如:购置手续资料、技术资料、保修单(卡)、资产变更情况等,统一归档管理备查。由资产直接管理中层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或由资产责任人)保管,需要存入档案室的,资产管理员要办理存入档案室的手续,保存期按规定执行。第四章资产配备第二十条学校资产配
10、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学校发展必须的教学、科研、实验、后勤保障等资产;2,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3.同类资产学校虽已购置,但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的资产;4,所需资产,现在没有其他替代方案,必须重新购置。第二十一条资产配备计划。根据学校发展实际,学校应制定资产配备的年度计划和三年规划。1,年度配备计划:即下一年学校各岗位所需资产的配备计划。计划项目应是当年急需的,使用率高,可行性强,参数准备详细具体;2,三年配备规划:即后三年的资产配备规划。它是在年度配备计划的基础上做出的三年规划。要求该规划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实施步骤合理,有前瞻性。第二十二条资产配备计划要以学校发展规划为依
11、据,做好资产年度、三年规划的细化方案。第二十三条资产配备标准。学校各部门配备资产的标准,要符合国家规定,配备数量、规格、价值、范围等按上级要求执行,上级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合理配备,杜绝超标准配备。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级要求,在征求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资产配备的具体标准,按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新增资产,要以学校发展和工作急需为原贝山列入次年资产购置计划或中期规划,在计划之内配备,没列入计划,原则不配。第二十五条临时增配资产。因客观情况突然变化必须临时增配的资产,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或会议研究同意,按研究意见及配备工作程序执行。第二十六条在资产配备时,国资处按照先
12、调剂、再购置的原则实施,避免资产重购、闲置。第二十七条所有新增国有资产,达到规定额度,要按照规定进行采购、供货、验收、登记、入库、领用等手续,录入系统后方进行财务报销;调剂的资产,在办理调配手续的同时,资产信息要进行先更新调整。第二十八条购置资产资金额度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施政府采购。资产使用的中层部门要按时做好政府采购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预算计划的执行进度。第五章资产使用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形成完整的体系,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第三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坚持管理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国资处对部门管理的资产,有超标准配备
13、、运转效率低、长期闲置等现象的,有权进行宏观调剂使用。第三十一条部门管理的资产,都必须确定资产管理责任人,责任人要认真履行管理、维护、维修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因部门合并、拆分,人员调动、岗位变动,退休、调离等原因,配备到部门、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办理调动、退职等相关手续时,所在部门要及时安排新的人员接管调动、退职人员所管理的资产,收回使用的资产,在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内部不需要的,交回国资处,由国资处进行调节使用。调节后要及时在系统中变更信息。第三十三条为保证国有资产增值,拟将资产对外出租、合作使用、对外投资,资产管理中层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送主管校
14、长或校长批准,或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后,按规定办理手续。手续及使用方案,存留国资处备案。第三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将使用或管理的学校国有资产转移使用人、举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担保,更不得以资产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私利。第六章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学校应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或清查,该报废、报损、盘亏的及时按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学校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 .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2 .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3 .合并、分立、清算的资产;4 .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的资产;5 ,确定涉讼的资产;
15、6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7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资产。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时,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施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及XX省、XX市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手续按照XX市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 .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清查的;2 .进行重大体制改革涉及到的;3 ,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 .会计政策发展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6 .上级相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要加强清查和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七章资产维护、维修第四十二条资产的维护、维修,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延长用时、提高效益”为原则,以提高资产完好率和使用率为目的,做好资产维护、维修的各项工作。第四十三条资产维护、维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