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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1、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2、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4、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5、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
2、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防水装置和限压装置。6、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8、车队每月必须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9、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10、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凡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行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11、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暂时封存。12、厂内机动车辆由车队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4)车辆事故记录。13、厂区内车辆的清洗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油机动车辆尾气和噪声排放,应达到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