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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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的清洗、包装、消毒、灭菌管理工作,提高器械清洗质量,降低处理成本,保障消毒、灭菌质量及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可复用的医疗用品、器械(器具)及各种管道、面罩、湿化瓶、压脉带等使用后,统一由消毒供应中心回收、清洗、包装、消毒、灭菌、发放。二、使用者(科室)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分类放置,专科小手术器械、锐器及贵重器械分类直接置于封闭的容器中,由消毒供应中心集中回收处理。器械类要在包内放置清单,在包外注明品名、责任者。三、使用后的物品、器械(器具)表面有明显血迹、血块的,使用者应及时给予擦拭或冲洗,减少血液在物体表面停留造成金属腐蚀。四、明确被肮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者(科室)应双层密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消毒供应中心单独回收处理。五、消毒供应中心每天定时到各科进行回收,不得在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减少重新接触污染器械的机会,采用密闭方式运回,避免反复装卸。在消毒供应中心回收台及时清点,1小时内丢失的物品由科室负责,1小时后丢失的物品由供应室负责。六、消毒供应中心应严格按照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回收标准操作规程;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清洗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及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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