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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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川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省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当前,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省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1年第五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

2、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一)可疑疫情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二)疑似疫情可疑病例样品经市(州)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市(州)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

3、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三)确诊疫情疑似病例样品经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确诊病例。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疫情发布前,确诊疫情所在地的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疫情后,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

4、时做好记录备查。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确诊疫情所在地的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疫情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向省农业农村厅及时报告疫情处置重要情况和总结。二、疫情响应根据非洲猪瘟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发生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特别重大的非洲猪瘟疫情时,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I级疫情响应机制,启动四川省应急指挥机构,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农业农村厅启动I级疫情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疫

5、情处置工作。对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国务院予以支持。启动I级疫情响应后,农业农村厅负责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二)重大(II级)疫情响应21天内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农业农村厅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II级疫情响应,启动四川省应急指挥机构;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农业农村厅启动II级疫情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

6、好疫情防控工作。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农业农村厅加强对全省疫情形势的研判,对发生疫情市(州)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派专家组指导处置疫情;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指导做好疫情应对。(三)较大(I级)疫情响应21天内1个市内的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应启动HI级疫情响应。疫情所在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

7、急监测;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疫情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市(州)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农业农村厅向相关市(州)发布预警。(四)一般(IV级)疫情响应21天内1个镇(乡)发生疫情的,应启动IV级疫情响应。疫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疫情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

8、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市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五)各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响应措施的细化和调整市(州)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并指导县级明确和落实。原则上,地方制定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要高于和严于省制定的标准和措施。相关市(州)在调低响应级别前,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报农业农村厅备案。(六)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农业农村厅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及

9、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三、应急处置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影响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

10、,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划定。(一)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其他相关部门派专人在总指挥的统一安排下,落实责任,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机构可设立材料信息组、封锁组、扑杀组、消毒组、无害化处理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排查采样组、应急物资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成立督察组,并制定明确的现场工作方案。每组设一名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1)材料信息组。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信息发布、会

11、议组织等。(2)封锁组。负责疫点、疫区主要路口的封锁、消毒,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在受威胁区设立消毒检查站的,由封锁组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3)扑杀组。负责与畜主沟通,动物的扑杀、销毁,死猪搬运、装载、入坑,有关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物销毁并搬运、装载、入坑。(4)消毒组。负责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5)无害化处理组。负责掩埋点选址、掩埋坑挖掘,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无害化处理场封锁、消毒、巡查。(6)流行病学

12、调查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7)排查采样组。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8)应急物资组。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应急处置所需挖掘机、消毒车等大型设备的协调等。(9)后勤保障组。负责车辆调配、人员用餐等。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总指挥申请,上级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协助和指导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二)疫点划定与处置1 .疫点划定。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将发病猪舍作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对其他养殖场(户

13、),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2 .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

14、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附件2)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还应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三)疫区划定与处置1 .疫区划定。对生猪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疫情,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

15、场所划为疫区;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可视情将病猪所在自然村或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内划为疫区。运输途中发生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2 .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禁止生猪调入和未经检测的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

16、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境内销售。封锁期内,疫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四)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1 .受威胁区划定。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2 .应采取的措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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