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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工、短期工安全管理规定ZJTCl7.7-12L目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钢集团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求,为了进一步作好本公司对外来工、短期工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外来工、短期工在公司从事各项活动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3 .职责综合管理部安全防火处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3.1 外来工、短期工入厂前安全教育。3.2 出具外来工、短期工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凭证。3.3 外来工、短期工入厂后,从事各项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及考核。3.4 外来工、短期工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签署和执行师徒包保协议的监督管理。4 .工作程序4.1 外来工的安全管理4.1.1 外来工入厂从事各
2、项活动的外来工,必须由派遣单位主管人员持办证人身份证到综合管理部保卫处政审,持保卫处出具的政审合格签字证明与中钢吉炭相关部门签发的安全管理协议书或单位用工证明,到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全防火处办理、签发入厂前安全教育培训手续。4.1.2 人企部签订的劳务用工的公司级安全教育,要纳入公司教育培训计划,统一规范管理。安全防火处负责对外来工统一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负责登记、考试、备案,签发安全教育凭证。综合管理部保卫处见此凭证方可办理入厂证件。4.1.3 对外来承揽施工、作业的合法劳动组织,安全防火处在签发安全管理协议的同时,留存一份备案存档。审计监察处见此协议后方可履行发包合同的审批。安全防火处要认真审
3、核对其外来人员上缴的工伤保险有效凭证。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按工程预算总额百分比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防火处出具凭证后,施工方方可到公司资产财务部交纳和赎回。4.1.4 安全防火处监察人员和所在施工单位(分厂)的安全员,有权全过程对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及作业人员的遵章守纪情况、安措执行情况、持证作业与防护用品穿戴情况等,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有权对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下达违章和扣罚通知。凭证保留一年。4.1.5 外来施工、作业人员使用动力能源和动火作业时,要严格按公司动力能源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必须及时到安全防火处办理动火证和申请使用动力能源证等相关手续。4.1.6 外来施工和申请停电作业
4、人员,作业完成后不及时办理工作票完成手续的,按时间长短由分厂安全员填写处罚单,分厂领导审定后认真填写处罚意见,上报有关部门。4.1.7 公司对外来人员在办理入厂手续时同时发给入厂安全须知卡。4.2 短期工的安全管理4.2.1 人企部员工培训处负责组织短期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公司级安全教育计划,安全防火处负责讲授、登记、备案,共同组织考试。试卷在员工培训处留存一年,考试合格由人企部出具证明。4.2.2 人企部和安全防火处出具证明,保卫处方可办理入厂手续。4.2.3 短期工二、三级安全教育由分厂、车间及班组进行,以应知应会安全技能为主,培训、考试都要有记录。4.2.4 要推行“一帮一”制度,指定专职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师傅每月津贴为生产岗位20元,技术岗位30元。每年年底师傅要提交一份包保情况和短期工的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和有无独立工作能力的书面报告,分厂领导签阅后交安全处培训员考核存档。4.2.5 短期工要与师傅共同负责师傅本人的安全责任区域,共同尽职尽责,同奖同罚。4.2.6 短期工发生事故,师傅要负连带责任,实习期间的短期工严禁独立操作和单独值班。4.2.7 由安全防火处、人企部培训处共同签发短期工安全合格证,每年复审一次。5 .附则5.1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防火处起草并负责解释。5.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