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林长+警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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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林长+警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工作部署,促进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法律监督衔接配合,形成林业资源保护合力,全面提升我市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林长制的实施方案、fg市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各级林长、公

2、安局长、检察长要把推行“林长+警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行政监管、刑事惩治、法律监督合力,提升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全面落实林业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健全严格的林业资源保护制度,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二是坚持依法履职。以宪法等法律为依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保护林业生态环境,严格程序,提高效率,不断提升协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林长办及林长制协作单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推进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检察监督依法协同配合,助推林长制各项工

3、作落实,提升林业生态治理法治化水平。三是坚持协同联动。林长制协作单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形成协同推进保护发展林业资源的工作合力,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共同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二、协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各级林长办与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林长制协作单位一并参会,联席会议由各级林长办负责组织召集。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林长+警长+检察长”协作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森林资源保护相关难点问题,研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部署安排下一步重点工作。会议达成的事项,及时以会议纪要

4、等形式予以明确,建立调度台账,实行闭环管理。(二)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林长办及林长制协作单位在工作中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联络工作,相互通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有关工作部署、制度建设、政策执行及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等问题;共享林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刑事犯罪、公益诉讼等案件信息数据,探索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高效共享O涉密信息需要共享的,按照保密规定办理。(三)线索移送机制。林长制协作单位发现的涉林案件线索,及时报送林业执法大队(支队)。涉及刑事犯罪的,由林业执法大队(支队)及时将涉刑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林长

5、办;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对社会影响较大、公益损害较大的涉林刑事案件,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发现相关刑事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拟制发涉林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时,及时通报林长办,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在提起诉讼前三日内通报公安机关;三方相互移送的案件线索,在办结后十日内将相关情况反馈线索移送部门。(四)协作支持机制。林长办、林长制协作单位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提供调阅或复制执法卷宗、出具专家意见等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为林长办及林长制协作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三方在收集固定证据、法律法规

6、适用、案件分析定性、专业技术支持、专家出庭作证等方面相互提供专业咨询,受咨询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互派相关领域专家、业务骨千交流授课和互邀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等方式,共同提升涉林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检察监督业务水平和能力。(五)“两法”衔接和“两诉”衔接机制。公安机关与林业执法大队(支队)应加强涉林刑事案件移交办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林业执法大队(支队)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林刑事案件线索时,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涉林刑事案件后,应及时组织跟进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检察机关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涉林案件,发现还应当给予

7、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林业执法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对于破坏林业资源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违法行为,林长制协作单位要会商有关单位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由检察机关起诉更适宜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六)联合督办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林长办及林长制协作单位围绕林长制重大决策部署和林长制有关规定,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以及媒体高度关注、涉及面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互通报情况并采取联合督办的形式,推动行政执法、刑事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公益诉讼办理。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系统性

8、、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共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推动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七)协同监督机制。林业执法大队(支队)将涉林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及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和林长办,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不移送或者逾期未完成移交的,由检察机关和林长办督促其完成。检察机关加强对林长制协作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督促林长制协作单位认真履职。林长制协作单位可通过林长办发函商请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涉林领域非诉执行案件,以促进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涉林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修复。林长办协调、督促林长制协作单位依法履职,发现林长制协作单位未依法履职的,及时通报同级检察

9、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林长制协作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抄送同级林长办;逾期不回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向同级林长办通报,林长办配合检察机关督促被诉协作单位依法应诉、及时整改。(A)案件反馈机制。对巳经立案、判决的涉林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及时将裁判结果反馈同级林长办;对已经判决的涉林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后续跟进处理的,由林长制相关协作单位会商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后续跟进工作,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结果反馈案件移送部门,并由林长办和相关部门共同监督案件移送部门完成后续案件查处工作。三

10、、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局长、检察长积极参加同级林长会议或林长专题会议,参与森林资源巡查、保护等工作。林长制协作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林长+警长+检察长”工作,各级林长、公安局长、检察长定期对协作机制推进情况跟踪问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题。加强监督考核,协作机制推进落实情况纳入三方各级工作考核内容。(二)创新工作举措。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同级林长办共同设立派驻联络室,开展联合办公、工作会商,并充分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加强检警双方在林业资源保护的衔接配合。积极吸纳网格护林员担任公益诉讼观察员,为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见证、参与、协助公益诉讼工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林长办及林长制协作单位共同推进开展森林资源保护跨区域协作,共享跨区域协作成果。(三)强化宣传教育。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主题,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渠道,通过以案释法、法治宣讲等方式,引导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林长办及林长制协作单位适时联合开展生态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强大合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林业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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