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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或者已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种设备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销售单位和出租单位。(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1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检验主要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具体内容参见第五十条释义。2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是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不满足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并列入国家特种设备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节能法的要求,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特种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等环节将严格进行审查,确保特种设备淘汰制度的贯彻实施。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参见第四十八条释义。(三)责任形式1 .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 .刑事责任。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