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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治安综合治理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监督和保障我校各单位及其人员更好地履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加强对校园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管理,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谁主管、谁负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和“保一方平安”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责任,是指与学校签订年度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二级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责时,违反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导致影响校园稳定安全的事故发生,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
2、,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形式有:(一)经济处罚或在年终考核中扣分:(二)经济损失赔偿;(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四)评选先进“一票否决”。第五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出事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及其全体人员(包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第七条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校综治委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建立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未建立、公布、实施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三)单位非法办班、雇请“三工”人员进校,未按规定办
3、理有关手续的;(四)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或举办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预案的:(五)对本单位内部的不安定因素或群众纠纷不能及时化解,处置不力的:(六)因自防措施不到位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学校、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中发生违法犯罪情况或人员伤害事故(包括非正常死亡)比较严重的;(八)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或者弄虚作假的;(九)对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的;(十)未及时到达事故现场、不能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的。第八条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所属人员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校综
4、治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值班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未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事故的;(二)离开办公场所不锁门、不关窗而发生事故的;(S)监守自盗的;(四)因个人违规违章行为引起灾害事故的。第九条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追究如涉及多人,则根据责任大小,由相关人员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出具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二)由综治委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S)召开校综治委全体会议,对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进行讨论;(四)向承担责任者送达综治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处理决定通知书;(五)被追究者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综治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六)校内公布处理决定:(七)被追究责任者应于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综治办接受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