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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范财务管理,根据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对原办法予以修订。第二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院在岗教职工。(三)公务卡办理的额度范围人员范围核定额度(元)院级领导50000处级领导30000其他工作人员20000第三条公务卡适用范围公务卡结算主要适用于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住宿费、会议费、印刷费、招待
2、费、交通费等有关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费用。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财务部应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第四条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S)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五条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一)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二)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S)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还清公务卡债务,结清余额并销户。第三章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第六条公务
3、卡结算的原则(一)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二)持卡人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应及时将报销款项退回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L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2 .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3 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4 .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5 .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6 .其它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第七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报销人持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照财务规定报账。(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原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