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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完善和规范工会委员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会议质量、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更好地发挥工会委员会在学院权益维护、民主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工会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第二章会议制度第三条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第四条会议议题由工会酝酿后提出,并征求工会
2、委员意见后,由工会主席确定。第五条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工会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召开前,由工会负责将会议时间及地点,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工会委员会会议根据研究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发表意见。第六条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如需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经工会主席签发后,由工会统一对外传达公布。第七条凡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不宜传达、不宜公布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有违反者按组织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章议事范
3、围第八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会的重要事项。以下重大问题须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学院党委的重要决定或会议精神,落实学院工代会的决议;(二)听取和审议工会工作报告;(S)确定工会重大经费支出;(四)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和向教代会提出的重大建议;(五)工会委员会人事安排以及工会换届安排等有关事项;(六)研究审定学院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专项活动方案、评优评先等工作;研究推动各分会开展工作;(七)工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A)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第四章会议表决第九条会议如有表决事项,应当在表决前进行充分讨论,达成基本共识后再行表决;表决事项应当由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第十条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或在征求与会委员的意见后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