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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3、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二、事故报告1、安全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
2、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开展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4、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三、事故的调查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材料,任何单
3、位和个人不得拒绝。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四、事故处理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