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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设备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1、教师,学生及实验室工作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及器材工具时应有高度责任感,爱护国家财产,办好登记手续,限期完好归还。2、院内借用仪器设备须双方主管院长批准,由借用单位写出借据,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办好登记限期复查归还。3、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须报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并经学校物资管理部门核准,方可借出。贵重精密仪器则报主管校长审批。4、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必须实施赔偿:(1)未经审批私自拆改仪器,造成仪器性能下降或损坏,不能使用等;(2)使用人不遵守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3)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又未采取有效的安全
2、防范描述措施,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4)管理人员保管不善,工作不负责或将公有设备带出,造成损坏或丢失;(5)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5、仪器设备丢失或非正常原因损坏,实验室要及时责成当事人写出事故情况报告,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和院主管院长签署处理意见,报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处理。6、赔偿计价原则:(1)丢失电视机、收录机、录像机、VCD.DVD、照像机、电冰箱等两用设备,视设备成色按原价值的100%200%赔偿。(2)损坏设备造成报废不能修复的,视成色情况,按原价值的20%-100%赔偿。(3)被损坏仪器设备经修复仍能使用的,以维修费作赔偿计算依据。7、作出赔偿处理意见后,由审批部门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督促当事人按期交纳赔偿金。学生赔偿金额数额较大时,可订出分期偿还计划,由学生所在学院作保并监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