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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山西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21年1月5日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印发了山西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规范全省系统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化裁量,提升烟草专卖处罚的合理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先后施行,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些都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全省系统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山西烟草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2022年8月,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启动了对制度的修订工
2、作,通过多次研讨论证,对重点难点问题、框架结构和具体条目等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山西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制度(征求意见稿)。二、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制度共26条,包括八个章节:总则、裁量适用规则、裁量程序规则、监督与责任、附则和附件。第一章总则,共6条,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责令改正等;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共9条,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裁量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和适用规则等;第三章裁量程序规则,共4条,内容包括: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执行的程序制度,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
3、从重处罚的具体要求,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要求和移送要求等;第四章监督与责任,共3条,内容包括: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实施监督制度和方式、实施行政处罚的禁止情形、责任追究机制等;第五章附则,共4条,内容包括:行政处罚适当性依据、本数包含规则、解释权归属和适用时间等。附件为山西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情节,对“擅自收购烟叶”等22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分别规定了2至4档裁量基准。修订的总体思路和变化内容(一)修订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表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将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改为“行政处罚裁
4、量权”。(二)完善了从轻、从重的法定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重新完善,内容涉及第九条、第十条、第H条、第十二条。包括:1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调整表述,如第九条第(一)项中由“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改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 .增加内容的,如:第十条第(三)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修订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第十一条第一款新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J3 .重新调整款、项顺序的,如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原有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调整为第(二)项的内容。4 .删除部分行政处罚法中没有体现的条款。如删除了原有第十一条中的三种情形。(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裁量基准适用的违法行为种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增加了“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一般情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严重情形)”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标志”等4种违法行为,提高了裁量基准的完整性。山西省烟草专卖局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