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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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对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监管服务,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以下简称高校)以及省外高校在粤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

2、力与定位,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第四条高校依照本实施细则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应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功能,定期研究本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建设,对继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质量开展评审和监测;高校每年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的申报流程,填报本校高等

3、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第五条省教育厅统筹全省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继续教育质量标准建设、教学督导、评估评价等工作,定期对相关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第六条省教育厅依托教育部建立的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对本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应执行教育部发布的本、专科专业目录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如相关专业目录发生修(制)订的,以最新目录为准。第八条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建议,并在规定时间上报

4、系统。报送材料包括: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省教育厅对全省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提出的增补专业建议进行评议,汇总上报教育部。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要关注教育部每年确定的增补时间,以及增补、撤销或更名的专业名单,及时进行专业调整和申报。第九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已经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第三章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第十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当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并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数按国家规定折合计入高校在

5、校生规模,作为测算学校办学条件的基础数据之一。第十一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凝聚“双区”服务,支撑构建广东“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第十二条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制订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要求开足思政课程,积极探索课程思政,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体系,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高校要按照成人认知规律、职业发展需要、学科专业特点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开展线上教学与面授教学、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等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要根据不同专业要求和学生特

6、点,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学时比例,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第十三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有满足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o主讲教师中,本校专任教师占比不低于60%,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不低于30%。本科专业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合理设置论文指导生师比,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全员答辩。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每个新增专业须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校内专任教师不少于7名并实际

7、教学。其中,本科层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名;专科层次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名。第十四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线上教学平台、图书资料和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要加强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规范教材选用,增强教材育人功能。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70%o第四章专业设置的工作要求第十五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充分考虑学校所处地域及校外教学点分布,科学设定学习形式。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仅能开展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并在校本部及正

8、式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市区域招生。开放大学开展开放教育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不得举办脱产学习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并在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及正式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市区域招生。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可以开展脱产和非脱产两种学习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脱产形式仅限在自有校区内办学,非脱产形式在校本部及正式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市区域招生。从2023年起,不接受省外高校脱产形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在粤招生。第十六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部规定设置专业方向。高校设置专业方向要科学论证、从严把握。设置

9、专业方向的名称不能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且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第十七条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应至少有1届全日制毕业生,本科专业还应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已连续4年不招生的全日制本科专业、连续3年不招生的全日制专科专业,不得增设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第十八条各类高校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中首次设置招生的专业、恢复举办连续停止招生三年及以上的专业、变更学习形式的专业均视为新增专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规模适中,原则上每所高校的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30个,每年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不超过5个。初次申请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校,当年新设

10、专业不超过3个。第十九条普通本科高校应聚焦主业,以本科专业为主,重点做好本科层次学历继续教育,原则上不再增设专科专业且不跨省招录专科学生。相关高校要逐步减少专科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数量和招生规模,并于3年内取消专科专业招生。第二十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医学专业不得安排校本部之外的招生计划。艺术和外语类专业校本部之外的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备案。第二十一条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第五章专业设置的程序第二十二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11、业学校设置非国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一)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能力拟定年度招生专业目录、招生计划。新制订或新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通过学校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二)通过信息系统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将当年新增拟招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论证报告、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纪要和官网信息公开链接等报送省教育厅。(三)省教育厅统筹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系统提交教育部。(四)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设置非国控高等学历

12、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一)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能力拟定年度招生专业目录、招生计划。(二)对于已开设的专业,学校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填报。(三)对于拟设置的新专业,学校要组织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学校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1个月,学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纪要等。公示期满后,学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专业信息等提交信息系统。(四)省教育厅统筹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系统提交教育部。(五)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

13、汇总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按照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进行操作,并获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将意见与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第二十五条省外高校在广东申报设置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除遵守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外,还需符合如下条件:(一)在广东省域内已获批(备案)设立校外教学点,并严格按照获批(备案)的名称、计划数进行专业设置。(二)首次在广东省域内设置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高校,当年申报专业数不超过3个。(三)省外本科高校只能在广东开设本科层次学历继续教育。第二十七条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

14、业进行核验,并对连续4年不招生的全日制本科专业和连续3年不招生的全日制专科专业在信息系统进行清理。第二十八条高校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的相关信息须于当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省教育厅对全省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统筹汇总并对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增补专业建议进行评议后,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对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于当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二十九条省教育厅将充分运用信息系统,统筹管理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并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安排,结合实际采用随机抽查、质量监测、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条件与教学

15、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逐步实现体系化、实时化、闭环化的监测预警以及数字化、系统化、自动化的质量评价。定期开展对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高校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第三十条对未按本细则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对违反本细则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省教育厅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或减少继续教育招生计划、暂停继续教育招生等。第三十一条高校应重视并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第七章附则笫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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