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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安县吸引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调动一切有利于扩总量提质效的积极因素,吸引扩大投资,扶持在庆企业,培育壮大优势主导产业,促进庆安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一、适用范围和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庆安县的下列投资项目:(一)新投资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年综合税负(全税种,不含个人所得税)在3%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二)新投资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型项目。(三)新投资达到相关标准的外资外贸项目。(四)符合省级认定要求的在庆总部项目。(五)达到相关标准的数字经济、创意设计产业、冰雪经济、实物类网
2、络直播等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项目。对粮食仓储(贸易除外)、单纯畜牧养殖、水泥制品等占地面积大、税收贡献率小的项目,对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房地产开发、加油(气)站、5G基站等投资供给充足项目等不享受本政策。新兴能源项目(光伏、风力发电项目除外)执行生产加工型项目优惠政策。二、支持政策(一)生产加工型、商贸流通型项目1 .对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生产加工型、商贸服务型项目(含物流项目),在综合考量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安置就业和壮大主导产业等因素的基础上,分批次给予固定资产4-12%投资奖励。同时,对当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另行奖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人员50万元。2 .在签订正式投资合同约
3、定期限内,在综合考量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安置就业和壮大主导产业等因素的基础上,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年增幅6%以上的,给予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4%的资金扶持奖励。3 .在原有招商协议约定以外,争取集团总部支持,增设子公司为地方年度新增入统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在按照上款兑现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外,再奖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人员10万元;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当年未发生安全、环保、信访、信用问题,分别奖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人员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二)外资外贸项目4 .对在我县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00万美
4、元至1000万美元且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外资项目及外资增资项目(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的2%予以奖励。5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县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且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高能级外资项目奖励(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类金融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6 .对在庆自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当年进出口额度超过200万美元的,对超出部分,给予企业3%。的奖励(以人民币形式),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三)总部项目7 .符合省级认定
5、要求的在庆总部企业,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至5亿元(不含房地产企业)的在庆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8 .符合省级认定要求的在庆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5年内,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5-10%的奖励50万元。9 .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或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的,给予500万元
6、的一次性奖励,县财政负责省级奖励以外的地方配套部分。(四)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项目10 .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或年安置30人以上就业的数字经济、创意设计经济、实物类网络直播等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企业,在签订正式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在综合考量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安置就业和壮大主导产业等因素的基础上,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年增幅6%以上的,给予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5%的资金扶持奖励。11 .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适合使用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可租用政府提供的标准化厂房;租用5年后达到入驻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要求的,享受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厂
7、房购买后,按市场交易价格的30%给予补助,且已缴纳的租金可补贴抵作购房款。(五)其他政策12 .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再投资新上项目,新增部分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对停产企业停建项目进行“腾笼换鸟”的其他投资企业新上项目的,除享受新建企业的政策外,按企业贡献率给予一定的扶持,具体由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最高额度50万元。13 .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产生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对新建生产加工型和商贸服务类纳税项目,从立项到投产期间产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投资成本,可给予一定补贴。14 .对在庆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生成新
8、项目的专家及团队,视成果转化的规模、水平、效益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其中,获批国家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励。15 .对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及以上或纳税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16 .对新增本地劳动力100人(含100人)以上就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就业稳定期达一年(以社保缴纳为准)以上的企业,按IooO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17 .凡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新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9、18 .对县开放招商领导小组认定的本土“链主”企业、域内外商协会、中介咨询等机构,视贡献情况给予10-20万元招商经费补贴。对社会机构及个人(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另行规定)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企业以及知名上市或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县投资落户项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或按照不高于内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无固定资产投资,以实际到位资金)的0.6%、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0.7%作为引荐资金进行奖励。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三、附
10、则(一)对与我县投资额度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对超出本政策支持范围和标准支持的项目,履行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议事流程。(二)本政策兑现以签订正式投资合同为准,其中涉及奖励事项必须提前向县对外开放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中小企业项目招商服务中心)申请,履行相关认定审核程序;同一企业享受同类政策重复时,除特殊规定外,就高不就低,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外资项目、在庆总部项目,达到本支持政策1-3条相关政策标准的,同时享受相关政策。(三)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包含土地出让金、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担保贷款和财政借款,以审计结果为准。(四)本政策所指企业高管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五)本政策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及时进行修改,并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示。(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一年。由县对外开放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中小企业项目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中共庆安县委办公室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庆办发(202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