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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
2、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视工作。#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给、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视等信息。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钢管扣件供给、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钢管、
3、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XX年12月31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给商名录,并选用合格钢管和扣件。二、签订示范合同。钢管、扣件使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购销、租赁合同,应严格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签定,明确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时限、维修保养职责等信息,书面合同报送监理单位开展审查、备案。三、严格材料进场验收。施工单位应按进场批次对钢管、扣件及其五金配件质量开展抽检,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等不符合标准的钢管,以及重量缺陷或外观变形、出现裂缝、螺栓出现滑丝等不符合标准的扣件,应责令退场;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令整个批次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