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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监理机构(一)建筑施工监理单位1)建筑施工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2)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L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2 .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给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 .建筑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4 .建筑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聘用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5 .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6.建筑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3)建筑施工监理单位
2、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符合监理合同约定。4)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5)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开展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6)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合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担负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按同一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各方应共同雨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担负连带责任。7)建筑施工
3、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二)建筑施工监理机构1)建筑施工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发指不的决定、指不和通知。2)建筑施工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以下各项:L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审批。2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3 .审批、审核或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4 .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5 .监视、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
4、整改或暂停施工。6 .监视、检查文明施工情况。7 .监视、检查施工进度。8 .核验承包人申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9 .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10 .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IL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视、检查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12 .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紧急情况。13 .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合同事宜。14 .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评定,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15 .主持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协调工作。17 .建筑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3)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4)建筑施工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5)建筑施工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合同履行期间的监理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