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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见习生管理实行在公司三总师领导下的指导老师负责制。第二条综合部具体负责见习生接待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接待工作要做到热情、周到,合理安排食宿,配备必要的工作、生活用品。第三条指导老师由综合部提出建议名单,经项目经理审核后,上报公司批准。指导老师与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见习管理责任书,明确责、权、利。财务会计部要按月发放指导老师津贴。团组织要了解、掌握见习生指导老师相关情况,积极开展导师带徒、青年成长成才示范线等活动。第四条指导老师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个人修养,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熟悉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具备解决常见技术难题的能力。第五条指导老师要按见习管理责任书和见
2、习要求,与见习生一道制定出详细的见习计划,经项目经理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实施。第六条指导老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指导职责,在思想、技术、作风上搞好“传、帮、带见习生见习计划和鉴定表由见习生和指导老师分别按规定填写完整。第七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要尊重指导老师,服从安排,努力钻研,奋发向上,按要求写好见习心得、小结和总结。见习期内,因病、事请假超过一月及以上的,须顺延见习期。第八条见习期满,由指导老师提出考核意见和聘任职务的初步建议,对完成见习计划,达到规定聘任条件的,经项目经理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定职定级。第九条对未按期完成见习计划,或未达到规定聘任职务标准的,项目经理部报公司批准后,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期满并达到规定职务要求的,予以聘任,延期满后仍达不到规定聘任职务要求的,不在延长见习期,安排其它适合工作。第十条对表现优异的指导老师和见习生,项目经理部要向公司推荐评优。按照所在项目经理部当年指导老师和见习生总数的10%进行推荐,推荐时,必须召开相关会议,综合评价指导老师和见习生现实表现,评价要客观、真实,确保推荐质量。第十一条见习评优材料由项目经理部于每年10月底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逾期未报的,视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