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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驻监督是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充分发挥派驻监督领导体制优势,推动派驻监督高质量发展,需要在认识层面把握好三个关系。把握好对派出机构负责和对驻在部门尽责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纪委监委派出机构,对派出机构负责,天经地义。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摆正位置,接受派出机构领导,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工作。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重要情况报告制度,重点报告驻在部门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问题情况、班子成员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情况、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等。同时,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尽责,对驻在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生态、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健康成长尽责
2、。纪检监察组并不是驻在部门及党员干部的对立面。对派出机构负责和对驻在部门尽责从根本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改革发展稳定和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事业之中。如果驻在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长期得不到改进,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长期得不到加强,纪检监察组也难辞其咎。把握好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关系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核心是践行“两个维护”,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提供坚强政治保障。日常监督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中,重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监督的基础性、常态化工作。政治监督是“魂”,是从本质上、属性上讲的;日常监督是“形”,是从过程上、形式上讲的。政治监督寓于日常监督,日常监督体现政治监督。两者统一于派驻监
3、督具体实践中,不能把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人为地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没有脱离政治的业务,也没有脱离业务的政治。作风问题、腐败问题背后都有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政治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监督来发现和解决。因此,要从政治监督的高度拓宽日常监督的视野,从日常监督的角度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经常化,确保无时、无处、无事、无人、无权不受监督。把握好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关系派驻监督的根本目的,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好派驻监督首先要把监督挺在前面。要善于发现问题,只有发现问题,才能有的放矢;发现不了问题,执纪、问责就无从着手。有的派驻机构存在线索依赖,离开现成的线索就不会监
4、督,不会做群众工作,这种现象必须改变。在派驻监督中要瞪大眼睛、伸长耳朵,及时打听“张家长”“李家短”,通过交心谈心、日常谈话、会议活动、文件材料、检查督导、专项治理、巡视巡察、主题教育等途径主动监督、发现问题。“有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是渎职。”就派驻机构而言,发现问题后固然要报告,但更重要的是要推动解决问题,包括严肃查处、督促整改。派驻机构既要当好“探头”,又要当好“医生”。要牢固树立“查办案件和办理信访举报件就是监督”的理念,不能放着现有的线索不查而热衷于搞什么明察暗访,要把问题线索处置作为开展监督的基础性工作,及时办理,恰当处置,认真调查,精准执纪,深入整改,推动监督和初核、办
5、案以及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等有机衔接、良性循环。要切实做好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主题教育、专项治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在解决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把握全局,标本兼治,力求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职责定位完善体制机制推动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202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o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汲取派驻监督历史经验,有效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
6、范,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一、制定规则彰显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队伍。制定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一)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自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决定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建立党内派驻监督制度起,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就承担着向派出机关报告驻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中央政策、决议情况,强化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
7、重大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紧紧围绕“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有力保障了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规则牢牢把握派驻监督政治使命,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有利于推动驻在单位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以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二)制定规则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领导体制;十九过的
8、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律检查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各级纪委监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地,督促派驻机构认真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紧盯驻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监督,探索形成“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机制。规则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进行系统集成、总结深化,有利于促进完善常态化工作体制和监督制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三)制定规则是充分履行派驻监督职责的有力保证。派驻监督是纪检监察专责
9、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展、方式进一步丰富,对派驻机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在实践中,有的派驻机构还存在担当精神不强、聚焦主责主业不够、斗争本领不高等问题。规则明确派驻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通过对政治担当、作风建设、能力素质等方面提出更高标准,在组织和制度上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有利于推进派驻监督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把监督保障执行的成果转化为促进完善发展的成效。(四)制定规则是推动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派驻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
10、央分级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和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具有各自特点的经验做法。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对中央、省、市、县四级派驻机构工作一体作出规定。规则一体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程序、审批流程和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身监督,有利于促进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二、规则是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规则共7章56条,体例完整,内容丰富,可以分为3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体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
11、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有关权限要求、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我们要在全面学习理解规则的基础上,准确把握规则的主旨要义。(一)坚持职责定位,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责任。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彻落实。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坚持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突出“两个维护”,为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指导思想中鲜明强调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2、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确保派驻监督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二是坚守政治定位。准确把握派驻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三是突出政治责任。规定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
13、护L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派驻机构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监督,并将这一要求贯穿规则各章的制度措施之中。(二)规范组织设置,促进派驻机构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党章和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对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基本规范。规则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兼顾实践做法,为改革留有空间,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促进组织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一是规范各级各类派驻机构设置。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向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
14、金融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但在派驻方式、机构设置等方面有所不同。规则既把握共性,明确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又区别个性,适应各行业领域的党建工作体制和各地区实际,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不搞“一刀切”,明确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驻在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二是强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监督专责。明确其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派驻机构贴近监督,及时掌握驻在单位的相关情况,又
15、可以确保派驻机构一心一意开展监督,防止因利益羁绊而不敢、不愿监督。三是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规定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明确组务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这是对规则第四条派驻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工作原则的具体落实,对于提高派驻机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三)完善领导体制,不断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体制机制,是实现派驻监督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关键所在。规则深入总结派驻监督实践做法,对各级党委、驻在单位、派出机关、驻在单位纪检机构、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等主体与派驻机构的关系作出具体规范,推动形成同向发力、协
16、作互动、监督有力的工作格局。一是强调党委的领导和驻在单位的支持配合。立足中央党内法规定位,对各级党委健全派驻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听取纪委监委关于派驻监督工作汇报等作出规定,要求驻在单位主动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情况和问题,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二是明确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规定纪委常委会和派出机关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对派驻机构进行领导指导的职责任务,具体规定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6项内容、“室组”联动监督的6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5个事项以及“组组”协作的6项工作,强化上下贯通、左右衔接、集成联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系统优势和作用。三是明确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进行指导检查。规定派驻机构督促、支持内设纪检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推动内设纪检机构监督实起来、执纪硬起来、作用发挥强起来。特别是充分发挥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