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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一、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或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制定放射时间应急处理措施。二、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们申请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断工作,并按规定时限申请校验。三、每年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性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及状态检测,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射剂量,避免不必要的照射;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五、放射诊疗机房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进行投照前必须关好防护门、并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如确需陪伴,必须向陪护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六、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计量监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七、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使受检者转诊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